2月23日,湖南省委副書記、省長周強在長沙主持召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草案)》(簡稱《規定》)專家咨詢論證會。湖南就行政程序統一立法,這在全國尚屬首次。(據《長沙晚報》) 目前,我國立法對行政行為的程序規范還不健全,還有許多行政行為仍然處于“無序可依”的狀態。如某些地方在拆遷、征地、聽證、行政執法中,程序公平原則還是比較稀缺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許可等具體類型,與普通老百姓的關系尤為密切,需以程序進行預設規制。因此,在帶有行政基本法性質的《行政程序法》至今仍然付之闕如時,湖南在全國率先為行政程序統一立法,無疑值得推崇。 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意義不僅在于防止腐敗和官僚主義,為市場經濟提供公正、秩序和效率,而且更重要的還在于控制公權力濫用,保護公眾利益。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草案)》指出,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舉行聽證會。 20世紀世界各國的行政程序法典化表明人們找到了一個重要的行政權力規范新機制:那就是通過對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進行正當程序控制,來確保其公正、高效行使——行政權掌握人掌握著社會資源,對社會的影響很大、很廣泛,因此必須使行政行為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 此時,我們也期待涵蓋所有行政管理領域的全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早日頒布,以此促進公眾對程序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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