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4日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公民有權依法獲知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政府信息。這是中央政府出臺的首部有關保護公民知情權的法規。 政府公開信息,不再是“恩賜”,而是職責,是法定的義務。 作為一部具有突破性意義的行政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等,明確為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并從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個方面詳細開列了這三類公開主體具體承擔的公開責任。誰來公開,公開什么,法規白紙黑字都有明確規定,再敷衍推諉老百姓是不答應的。 法規一個大的“亮點”,就是賦予了老百姓主動要求政府公開某些特定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條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我們常常說,要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只有把知情權這個前提實現了,才談得上有序的、有效的公眾參與,才談得上政府和民眾的溝通、互動,才談得上陽光監督確保政府廉潔高效。還是那句老話:“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需要提醒的是,在實施中要把條例的規定一一落到實處,不能讓其淪為“美麗的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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