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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服務業的中介機構,屬于第三產業。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需要中介機構提供相應的服務。目前,中介機構的活動已滲透到我國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并已發展到社會和文化領域,成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但從總體上看,我國中介機構的服務功能、機構信譽和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與職業修養參差不齊,違規違法現象不時發生,難以適應客觀發展的要求。少數中介機構甚至為謀求短期利益而喪失執業的公正性,出現弄虛作假、欺騙公眾、損害社會的問題,成為“害群之馬”。
若要規范中介機構的運作,使中介機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筆者認為,當前應加快解決中介機構發展中日益凸顯的“四化”現象。
法制建設“滯后化”。中介機構規范化運作需要有關法律、法規建設先行。面對著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類型繁多、數量宏大的中介機構,我國的立法還明顯滯后。中介機構利用法律法規不健全、不統一的漏洞,鉆空子,找竅門,破壞市場秩序,獲取非法收入。
門檻“低化”。中介機構的主體確認應有嚴格的信譽、資產、專業技能和組織程序等方面的限定,應比一般性的經營組織有更高、更嚴的標準和要求,應當嚴格考核各類中介機構的開業資格。
素質“低化”。中介機構的特點是開展智力勞動,重在專業知識和技能。專業知識和技能是市場中介服務存在的基礎。我國的大部分中介機構人員素質低下,許多中介機構達不到起碼的專業人員數量和質量。毋庸置疑,中介組織的發展完善,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必須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制訂嚴格的資質條件和考核、監督措施。
管理“弱化”。主要表現在設立審批時未重視有關規定,把關不嚴,使濫竽充數之人混進中介機構隊伍;執法力度不夠,司法部門未能公正嚴格執法,對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進行及時、嚴肅的查處,造成一些違法亂紀行為屢禁不止;更有甚者,個別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與執法人員內外勾結,合伙詐騙,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危害消費者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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