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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地保障性住房主要模式
    2010-05-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在抑制房地產投機的同時,許多國家和地區還不遺余力地采取多種措施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地解決了購房困難群體,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美國:實物與貨幣補貼相結合模式

  在美國,通常年收入低于2萬美元(1美元約合6.83元人民幣)的家庭被視為低收入或者是貧困家庭,來自這樣家庭的人口目前約有3900萬人,占美國總人口的12.1%。多年來,美國政府為解決這部分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絞盡腦汁,現已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實物補貼。一是公共住房,指政府房屋署撥款建設并直接管理的房屋。這種房屋主要用于出租,其租金標準根據家庭收入而定,一般為家庭收入的1/3。二是廉租公屋,指政府為低收入偏上家庭提供租住的公有住房。其家庭年收入限制標準相對較高,如一家一口為28150美元,兩口為32150美元,一般租金標準要超過家庭收入的1/3。一旦家庭收入超過以上標準,便要搬出去,否則,將大幅提高租金,最高租金可達基準租金的5倍以上。但是,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只需支付其家庭收入25%的租金,超過部分的房租由政府代為支付。
  貨幣補貼。一是租金補貼。這一政策主要針對低收入者承租私人房屋。政府鼓勵私人將符合出租標準的房屋出租給低收入者。當低收入者承租后,便將自己收入的1/3付給房主作為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代付。二是購房補貼。根據美國前總統布什2003年簽署的《美國首付款法案》,凡能夠支付月供房屋抵押貸款、但沒有足夠的錢支付房屋首付款的美國家庭,可向地方相關機構申請低收入家庭特別資助,政府將幫助購房者交齊首付款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的有關費用。為購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萬美元或者是住房買入價格6%的首付款資助,該法案每年至少幫助6萬低收入家庭支付首付款和交易費用。
  用義工降低修繕成本。由于勞動力成本高昂,美國修繕房屋的費用中人力成本一般都高于材料費。對此美國政府和很多社區組織都鼓勵志愿者無償幫助低收入者進行房屋修繕,以降低修繕成本,志愿者也借此得到較好的履歷記錄。這些記錄可以幫助他們在今后的就業過程中受到用人單位的優先錄取,而接受援助的居民則有義務以社區義工等形式回報社會。

  德國:發放住房補貼為主的模式

  住房補貼分為租房補貼和購房補貼兩類。租房補貼制度是目前德國對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德國約有60%左右的居民租住住房,其中約1/3租住公共住房,2/3租住私人住房。近年來,為保證每一家庭都能夠有足夠的住房租金支付能力,德國住宅補貼法規定,居民實際繳納租金與可以承受租金(一般為家庭收入的1/3)的差額由政府承擔,補貼資金的來源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擔50%。此外,財政還給予收入較低的購房人不同程度的購房補貼。目前,約有86%的德國人都可以享受不同額度的住房補貼。
  至于將房子租給誰,德國政策規定主要取決于誰“對需求最緊迫”。首先,無房戶原則上會得到優先照顧;其次,收入低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如果一個家庭每月用于房租的支出大大超過月收入的30%,就算困難戶;第三,失業者、多子女家庭、孕婦、單身母親、殘疾人、病人、社會弱勢群體,以及原住房條件惡劣等等,也都在考慮之中。

  新加坡:政府建房為主的模式

  該模式以新加坡為典型代表。按照1964年推出的“居者有其屋”組屋計劃,新加坡政府成立專門的法定機構,對占住戶80%的中低收入者,統一供應組屋,并實行嚴格的限房價、限戶型政策,保證大多數居民買得起組屋。政府規定,每戶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一套組屋,購買組屋居住不滿5年出售要納較高的稅。
  同時,還對少數低收入困難家庭實行更加優惠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對占居民家庭總數8.5%的困難戶供應由政府補貼的小戶型組屋。政府補貼標準為:兩室一套的,政府補貼購房總價的1/3;三室一套的,政府只補貼5%;四室以上大戶型的不補貼。二是對占居民家庭總數8.5%、月收入不超過800新元(1新元約合4.98元人民幣)的特困戶,政府租給面積更小的舊組屋(一般為40平方米左右),月租金僅為十幾新元。

  德、法、日:法律強制模式

  法國和德國是法律強制模式的典型代表。法國政府專門頒布法律,從2000年開始,規定任何開發商在住宅建造規劃中,至少拿出20%的面積,賣給社會福利房屋管理公司,由其出租或出售給低收入者,并提供房屋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其余80%則按市場價格銷售。這樣做的好處:一是促進不同社會層次的居民在居住上相互摻雜和融合,防止人為地將一座城市分割為富人區和窮人區,特別是避免出現貧民窟;二是促進了街區內多種多樣的經濟文化生活的融合。
  針對二戰后大量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難問題,德國政府于1950年頒布《住宅建設法》,推動福利性公共住宅的建設。其中大眾化的公共住宅全部由國家投資興建,主要向低收入、多子女及領取養老金者等家庭提供。為了避免人為造成富人區和貧民窟,德國政府也規定,房地產商每興建一個住宅區,必須用20%的面積建造福利住房。經過多年努力,德國較好地解決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
  為解決戰后住宅嚴重缺乏問題,日本政府在1951年頒布《公營住宅法》,明確指出公營住宅的受益對象為低收入家庭。這一法則的實施極大地緩解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緊張狀況。根據1996年新修訂的《公營住宅法》,日本公營住宅的房源有三:一是地方公共團體建設公營住宅;二是地方公共團體收購的民間住宅;三是地方公共團體租用的民間住宅。

(作者為新華社世研中心孫時聯、中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周景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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