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貴陽電
為防止部分投資者“炒賣”探礦權、擾亂礦業權市場秩序行為,貴州省嚴格礦業權轉讓管理,規定同一勘察程度只可批準轉讓探礦權一次。
貴州省政府日前出臺“進一步加強礦業權管理意見”,規定探礦權人申請第一次轉讓,必須在探礦權設立后滿兩年或滿一年并提交經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地質勘察報告。同一勘察程度可批準轉讓探礦權一次,再次轉讓探礦權應完成提高勘察程度的勘察工作,并提交地質勘察報告。
貴州省規定,探礦權人必須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勘察工作進展情況,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對探礦權實行動態巡查。對普查轉為詳查或詳查轉為勘探的探礦權延續,必須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且探明可供進一步勘察或開采的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完成勘察工作,其探礦權應注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