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記者20日從財政部獲悉,為了規范開展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有效發揮績效評價工作的作用,推動金融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財政部進一步明確了金融企業開展績效評價的相關事宜。 根據財政部近日發布的《關于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相關事項的通知》,開展績效評價的金融企業主要分類四類: 第一類是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第二類是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企業等; 第三類是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第四類是各類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 根據通知,財政部組織實施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金融企業應當提供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及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說明材料。 通知指出,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的具體包括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關于金融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的說明。此外還包括金融企業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具體說明材料。 通知明確,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兩份向財政部報送績效評價的基礎數據資料、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說明材料。地方金融企業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另行規定。但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戶(按法人單位)將上一年度本地區金融企業調整后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和情況說明報送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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