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
證監會近日發布《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強調對上市證券公司要從嚴監管,指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成為證券行業的表率,對其要求應當高于一般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 新發布的規定主要在行政許可、信息披露和法人治理等三方面做出要求。在行政許可方面,證券公司一個行為涉及多項行政許可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審核材料。如上市證券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行為,同時涉及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向監管部門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書,并報送相關申請審核材料;上市證券公司的融資行為和重大資產重組涉及5%以上股權變更的,還應當報送股權變更審核材料。
根據規定,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載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在信息披露方面,除了要求正常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外,一是在上市公司監管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對上市證券公司監管規定要求;二是在上市公司監管規定要求基礎上,對有關證券公司監管規定的適用要求進行了明確和銜接。如上市證券公司在公告董事會、股東大會對擬開展新業務或者經營創新業務的決議時,應當同時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說明上市證券公司要實際開展相關業務尚需監管機構核準。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達不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監管機構將不予核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