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1月17日電
因深圳市深信泰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未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證監會對該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分別做出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公司的董事丁某某做出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丁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記者17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經做出一審判決,法院以丁某某沒有盡到作為公司董事應盡的勤勉督促職責,應當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為由,一審駁回了丁某某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應該遵循公開原則,其目的在于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深信泰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應當給予處罰。上述違法行為發生在原《證券法》實施期間,證監會依據原《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