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 滬深證券交易所25日發布新修改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第七條有關內容,縮短了禁止控股股東增持股份的“窗口期”,并自即日起執行。 根據修訂后的第七條,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業績快報或者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未發布業績快報的,且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報告原預約公告日前10日起算;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指引》原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相關股東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據此,上市公司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在即,若公司預計10月底披露季報的話,披露前的10月份將無法實施增持。基于這一情況,有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向滬深交易所提出縮短“窗口期”的想法,以便于其進行增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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