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
證監會4日公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為批準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和條件。 據了解,規定的出臺是為了切實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四》(CEPA4)有關內容,為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提供法律依據。 CEPA4規定,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而規定的出臺則滿足了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的需求。 《規定》對內地機構到香港設立機構的條件、機構形式、監管安排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和安排。 證監會表示,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設立機構,對香港市場和內地基金業都有積極意義,既有利于促進香港資產管理機構的多元化,增強市場競爭力,也有利于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吸引優秀人才,加強與國際資產管理同業的交流,豐富國際競爭的經驗,提高風險控制能力,促進QDII業務的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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