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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0 記者:劉振冬 王宇 姚均芳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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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9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為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央行已于日前發布公告,批準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可用于質押式回購交易。 公告指出,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在從事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切實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征進行獨立、謹慎的識別與評估。 公告強調,正回購方所出質的資產支持證券(簡稱質押券)應當足額。如果回購期間出現質押券不足額情況,逆回購方可要求正回購方追加或置換質押券。如果正回購方未能在本金兌付日前追加或置換質押券,逆回購方可要求代理兌付機構扣留質押券應兌付的本金。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由于資產支持證券與一般債券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性,對于它的交易流通,人民銀行采取了逐步放開的做法,最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應以現券買賣的方式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流通。應該說,這對試點初期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安全、平穩的交易流通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數量的逐步增加和投資者對資產支持證券認識的逐步深入,市場對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方面的需求也開始多樣化,單純的現券買賣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的進一步提高。允許資產支持證券做質押式回購交易,發揮其應有的質押融資功能,已成為市場的迫切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人民銀行因勢利導,允許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必將有效提高資產支持證券在二級市場上的流動性。 這位負責人說,資產支持證券有某些特殊性。對此,《公告》在制度安排上已經給予充分考慮。例如,由于資產支持證券償付方面的特點,回購期間所出質的資產支持證券(簡稱“質押券”)可能出現不足額的現象,為此《公告》規定,回購期間質押券不足額時可進行質押券的追加或置換,從而給市場參與者提供了一條防范風險的渠道。 此外,《公告》還要求,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制定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以及質押券追加和置換的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施行。 該負責人表示,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同意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后,人民銀行在制度建設方面進行大量完善工作。8月份,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6號,進一步規范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行為,受到了市場的歡迎。為了進一步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保證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又在日前頒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1號》,允許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其他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也在進行之中。 今后,中國人民銀行將總結試點經驗,進一步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相關制度和辦法,保證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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