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6月28日專電
針對當前不少內地股民有通過非正規渠道私自買賣港股的現象,深交所法律部專家日前表示,這種行為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根據內地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內地股民通過境內券商、其他非法經營機構或境外證券機構的境內代表處開立境外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都屬于非法行為,不受內地法律保護;除商業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QDII產品和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特殊情況外,內地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都不允許私自直接買賣港股。中國證監會早在2002年就曾叫停非法炒賣港股的行為,禁止內地各證券公司、咨詢機構以介紹、引導、組織等各種形式進行港股的代理和咨詢業務。 其次,目前內地在結匯方面實施嚴格的管理,內地股民想將手中的外匯資金直接投資于港股并適時收回的話,只能多番借用所謂的“地下通道”,人為增加資金周轉環節,而這些中間環節的任何一個出了問題,都會給股民造成重大損失,同時還可能會因為違反外匯管理法律而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內地股民與香港券商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只能到香港去打官司,難度和成本也很大。 為此,專家建議內地股民,應通過QDII這類合法途徑進行港股投資,不要私自直接買賣港股,以避免法規上的巨大風險和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 據介紹,目前內地股民私自直接買賣港股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利用“自由行”等機會到香港開立港股證券交易賬戶,投資港股;二是由證券公司協助開立港股證券交易賬戶進行投資,這些證券公司一般都是在內地設立代表處的香港券商,或者在香港擁有機構的內地證券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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