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中國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頒布實施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準許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接受委托人的本幣和外幣,投資于境外市場。
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是指境內機構或居民個人將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2006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曾批準符合條件的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以及保險機構從事境外理財業務。業內人士認為,此次準許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是監管部門拓寬外匯資金運用途徑的又一努力。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也強調,這對信托公司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是落實“分類監管,擇優限劣”監管政策的具體體現。《暫行辦法》從制度上保證了信托公司從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科學性和規范性。
據悉,銀監會對此業務的資格審批設置了較高門檻。獲準的信托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具有良好開展外匯業務經歷;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提足各項損失準備金后的年末凈資產不低于其注冊資本金等。此外,在開展業務時,還應根據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在外匯資金的管理方面,信托公司辦理受托境外理財業務仍然要遵守付匯額度審批制度,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相應額度。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資金的,要核實其投資資格。根據規定,嚴禁信托公司向境內機構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其境外的投資賬戶,并要通過遠期結匯等方式對沖匯率風險。
對于投資范圍,銀監會也有嚴格的限制,僅限于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至少給予“投資級”以上等級外國銀行存款、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產品以及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信托公司應具備《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資格,且不得作為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商和做市商投資金融衍生產品或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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