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在2007年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上,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表示,目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風險形勢仍然非常嚴峻,一些地區、部分業務領域案件風險隱患仍然比較嚴重,案件查防長效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劉明康指出,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多發、頻發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員工素質差,隊伍管理薄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隊伍建設相對滯后,進人把關不嚴,任人唯親、裙帶關系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二是制度不完善,執行力較差。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規章制度不完善、無章可循的問題比較普遍,現有各項制度相對滯后。同時,“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問題突出。三是法人治理不完善,運行機制不健全。股東(社員)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不足,股東(社員)大會、董(理)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內部缺乏有效制衡機制。 劉明康表示,要深入剖析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案件成因,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要從嚴加強班子考核和隊伍建設。要從細抓好制度完善和制度執行。他特別強調,要從深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要在繼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法人治理構架的基礎上,結合其小法人、地處農村的特點,著力研究建立形式靈活、結構規范、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法人治理,完善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彼此制衡的機制。根據不同類型機構的管理和業務復雜程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機構扁平化和信息技術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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