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證監會日前就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內容與格式作出規定。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的發布實施,預示著保險公司在A股市場發行上市已為期不遠。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3號———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明確,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外,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動比率、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自留保費增長率、綜合成本率(財產保險)、賠付率(財產保險)與退保率(人身保險)等指標,并說明以上指標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變化趨勢、原因等情況。
對于投資情況,應結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披露公司投資政策、投資策略,最近三年及一期投資組合構成及投資收益率,并分析變動情況及趨勢。
壽險、健康險和養老保險公司在實施首發時,應披露內含價值信息;擁有壽險、健康險或養老保險公司的金融或保險集團公司應披露相關業務的內含價值信息。
在風險揭示方面,保險公司應披露利率變動風險、投資風險、資產與負債不匹配的風險、保險欺詐風險、經營風險等,并應分地區、主要保險業務類別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保費收入的構成,按主要保險業務類別披露賠付支出、手續費支出的構成,分析增減變動情況及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