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到2007年8月29日為止,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為1232萬家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已為5.86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隨著我國信用體系的逐步完善,標志著個人破產機制出臺的主要障礙清除,也就是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全國人大代表、皇明太陽能集團董事長黃鳴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對于為何建議制定頒布個人破產法,黃鳴認為原因有四個方面。首先,可以有效地遏制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黃鳴說,個人破產法的意義一方面可使破產之后重生,另一方面是增強借貸人的責任感、約束力,具體地說就是在個人破產之后,給予經濟行為方面的許多限制,消除現實生活中一些人把企業做砸了,轉移資產,搖身一變,成了新公司股東的現象發生。
其次,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防止社會動蕩、金融危機,尤其是提醒年輕一代理性消費。可以說,新興名詞“城市負翁”“負資產階級”的出現,充分說明了超前消費可能帶來的個人破產風險,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無疑將給熱衷于過度超前消費的人一個警告。 再次,個人破產法的缺位是“執行難”的主因之一,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私力救濟”變成“公力救濟”。盡管這些年來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事實上大量存在,有些“執行難”的案件其實已經無法執行。此外,個人破產法可以給破產者以重振旗鼓的機會,是人性化的設計,也有利于經濟的發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