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全國政協委員吳承業表示,2007年,外資銀行的全面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及水平提出了嚴峻考驗,如果對外資銀行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力,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我國的金融風險。因此,應從五方面完善銀行監管體系,維護我國金融安全。 一是盡快完善外資銀行管理法規,在監管上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對中、外資銀行一視同仁。注意引進外資銀行的質量,通過審查外資銀行的資本實力、資本金標準、盈利水平、內部管理機制、申請銀行所在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來選擇實力雄厚的外資銀行,加強對外資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管。 二是引進渠道多元化。除合理控制外資銀行進入速度外,監管部門應采取適當措施控制外資銀行來源國分布、總數和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的數量,采用多方引進刺激市場競爭策略,防止某一外資銀行對國內金融市場的壟斷經營和控制,確保本國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份額。 三是適當控制外資銀行擴張速度。加強對外資銀行業務經營范圍的監督。將外資銀行分為完全執照銀行、限制執照銀行和離岸執照銀行。監管部門可根據劃分后的外資銀行類型和相應的業務范圍對其進行嚴格監管,避免外資銀行超范圍經營業務,沖擊國內金融業。 四是鼓勵外資銀行到我國內陸省份設立代表處,引導外資銀行向不發達地區發展,形成外資銀行在我國較合理的分布結構。 五是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當局與世界各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密切合作,按照對等原則及時傳遞信息。央行也應加強同各國銀行監管當局之外的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避免監管遺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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