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貫徹落實《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辦發〔2022〕7號),規范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業務,6月24日,證監會發布《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暫行規定》共6章30條,主要規定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的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二是明確個人養老金可以投資的基金產品標準要求,并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職責做出規定;三是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的展業條件要求,并對基金銷售機構信息提示、賬戶服務、宣傳推介、適當性管理、投資者教育等職責做出規定。
考慮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是健全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應穩妥起步、循序漸進、動態拓展,《暫行規定》對產品和機構提出了較高要求,保障個人養老金運作安全規范,強化投資人權益保護。
在個人養老金基金范圍方面,根據《意見》分步實施、選擇部分城市先試行1年再逐步推開的實施安排,在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階段,擬優先納入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的養老目標基金。在個人養老金制度全面推開后,擬逐步納入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長期業績良好、運作合規穩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在基金銷售機構范圍方面,為確保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業務的長期連續性和安全穩定性,《暫行規定》對基金銷售機構經營狀況、財務指標、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合規管理等方面提出較高要求,并需滿足最近4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于200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規模不低于50億元的條件。同時,《暫行規定》允許基金管理人及其銷售子公司辦理該管理人募集的個人養老金基金銷售相關業務。
中金公司研究指出,中國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第二、三支柱的時間相對較晚,當前規模仍然較小,受當前繳費率和未來人口老齡化影響,我國養老體系中第一支柱擴容難度較大,未來養老儲備的提升可能需要第二、三支柱的進一步發展。粗略估算經歷5-10年的發展,個人養老金累計金額可能達到萬億元以上的水平,逐步成為中國養老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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