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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權困局”:民企的“阿喀琉斯之踵”
民企在股權結構上存在致命缺陷,亟須一場控制權安排的新革命
2018-01-29 作者: 記者 劉大江 石志勇 潘林青 胡旭 何宗渝 屈凌燕采寫 來源: 經濟參考報

  融資難是民營企業普遍面臨的共性問題。一些知名民營企業艱難獲取融資后,在與資本方合作過程中屢屢發生沖突,甚至雙方因爭奪控制權而激烈博弈,由此深陷“企業控制權困局”:企業創始人遭遇資本方“越位反殺”,不僅企業控制權旁落,創業團隊被掃地出門,甚至還惹來牢獄之災。前者以萬科創始人王石深陷股權之爭、俏江南創始人張蘭被資本方掃地出門為代表,后者以近年轟動全國的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案為典型案例。

  本該為實體經濟“輸血”的資本,何以能“喧賓奪主”,覬覦甚至奪取企業控制權?民營企業在股權結構上存在的“阿喀琉斯之踵”,何時藥到病除?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界限該如何把握,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該如何落實?《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創業融資:雪中送炭還是引狼入室

  一家有望躋身“世界級企業”的民營企業,為何迅猛上升勢頭戛然而止?一代創業“梟雄”的隕落,隱藏著哪些難以言說的體制性傷痛?

  廣東雷士照明,曾被譽為“中國制造”的創業傳奇。1998年,吳長江辭職下海,創立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誰能料到,這家當初毫不起眼的私人小作坊,短時間內爆炸式發展,2005年成為國內照明行業的老大,2010年在香港主板上市,擁有四大制造基地和兩大研發中心,建立38家運營中心、近4000家品牌專賣店,還在4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經營機構。鼎盛時期,雷士照明進入全球照明行業前五名,當時吳長江制定了雷士照明成為行業排名全球前三的“世界級企業”發展藍圖。

  但這張藍圖至今束之高閣,夢想成真似乎遙遙無期。目前,吳長江不僅徹底失去對雷士照明的控制權,創業團隊被掃地出門,而且他還被追究刑事責任。有人認為,吳長江創立雷士照明,成也融資,敗也融資。

  吳長江掌舵的雷士照明,前后經歷6輪融資。早在創業初期,這家雄心勃勃的企業就暴露民營企業的軟肋——資金短缺:因為要支付另兩位股東1.6億元現金的股權變現費,雷士照明幾乎陷入絕境,吳長江回憶說,“當時公司賬面上只有幾十萬元。我被迫四處找錢,甚至拆借過5分利的高利貸。那段時間,我晚上天天做噩夢,但白天還要裝作若無其事。”第一輪融資,就是在這種情形下完成的。亞盛投資的毛區健麗聯合其他幾位投資者,2006年6月向雷士照明投入994萬美元,獲取雷士照明30%的股權。

  吳長江一直把第一輪融資稱作“雪中送炭”,但接下來的一系列融資資本運作,卻讓他不知不覺喪失企業控制權,乃至釀成大禍。

  當時,經過數輪融資,日本軟銀賽富、美國高盛投資、法國施耐德電氣等國際資本大鱷,陸續成為雷士照明大股東,2008年,軟銀賽富取代雷士照明創始人吳長江,成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東。

  令人擔憂的是,國際資本入主“中國制造”知名企業,并不僅僅是為了“逐利”。雷士照明創業團隊一位核心高管說,國際資本深度介入、干預企業經營管理,成為資方與創業團隊矛盾爆發的焦點。2011年,施耐德提名其工作人員出任雷士照明副總裁,分管核心業務商業照明工程及項目審批,并試圖利用雷士照明的銷售渠道為施耐德產品服務,這引起了創業團隊的高度警覺和不安。

  各路資本“圍獵” 企業創始人遭“反殺”

  在某種意義上,民營經濟的發展史,其實是民營企業的融資史。然而,持續不斷的市場融資,卻讓雷士照明在獲得寶貴資金注入的同時,危機四伏甚至暗藏殺機:創始人吳長江兩次被資本方驅逐,最后身陷囹圄。

  第一次驅逐發生在2012年。

  當年,雷士照明創業團隊與國際資方的矛盾爆發,由于雙方在公司董事會各自控制的席位存在較大差距,較量剛剛開始,就勝負已定。吳長江很快被迫辭去一切職務,軟銀賽富派人出任雷士照明董事長,法國施耐德派人出任CEO。

  面對資本方的凌厲攻勢,以創始人吳長江為首的創業團隊展開“絕地反擊”。2012年7月13日,雷士照明的經銷商罷工正式開始,愈演愈烈,直至8月10日,雷士照明核心供應商停止向雷士照明供貨。這期間,雷士照明董事會對吳長江是否回歸的審議一直沒有結果。之后,雷士照明多名高管離職,董事會依舊不同意吳長江回歸,但是“施耐德系”兩名高管辭職,算是對經銷商的妥協。

  這次雷士照明“大地震”,持續了整整一年。吳長江在2013年6月21日舉行的股東大會上當選執行董事。這意味著,歷經一年,吳長江正式重返雷士董事會。然而,他此時已經失去了對雷士照明的控制權。

  第二次驅逐發生在2014年8月。

  為了抗衡國際資本方,奪回企業控制權,吳長江再次在資本市場上尋找資金和盟友,但最終引進的資本方——廣東德豪潤達,不僅讓整個創業團隊被掃地出門,吳長江自己還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合作過程中,德豪潤達董事長王冬雷提出與吳長江進行換股交易,即:吳長江將其持有的雷士照明股票轉讓給德豪潤達,王冬雷將同等市值的德豪潤達股票轉讓給吳長江。其結果是:德豪潤達成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東,吳長江成為德豪潤達的第二大股東。完成換股交易后,吳長江持有雷士照明股份比例只有2.54%,對公司幾乎沒有話語權,他把抗衡國際資本方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德豪潤達身上。

  然而,現實是殘酷的。吳長江發現引入德豪潤達后,原有的承諾遲遲不見動靜,兩人發生了很多摩擦。王冬雷也認為吳長江通過關聯公司利益輸送問題嚴重,最終于2014年8月罷免吳長江在雷士照明的所有職務。隨后,王冬雷方面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吳長江涉嫌職務侵占。最終,吳長江被判刑。

  民事糾紛刑事化 創業團隊被“剿滅”

  在企業控制權爭奪戰中,與失利的創業團隊相比,獲勝的資本方在企業話語權、社會資源上具有壓倒性優勢,內部民事糾紛容易“上升”為刑事訴訟。

  通過和吳長江換股交易,2012年12月26日,廣東德豪潤達成為雷士照明的第一大股東,次年4月,其董事長王冬雷出任雷士照明董事長。后來雙方在經營管理發生分歧,創始人吳長江被罷免在雷士照明一切職務。然而,根據2012年12月25日雙方簽訂的換股《合作協議》,資本方廣東德豪潤達必須提名吳長江為雷士照明董事長,不干涉雷士照明運營管理。

  吳長江2014年8月8日被資本方解除一切職務,同年12月5日被刑拘。2015年底,吳長江被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4年。

  刑法學專家、西南政法大學原校長龍宗智說,吳長江被指控挪用資金罪的理由,是他未經董事會同意,用公司存單為修建“雷士總部大廈”做質押擔保,但法院判決本身存在遺漏:首先,遺漏了質押擔保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雷士公司利益,即:修建“雷士總部大廈”,主要是為了達成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對雷士照明的重大優惠條件。其次,遺漏了該質押擔保的起因在于雷士照明現任董事長王冬雷未履行換股《合作協議》相關借款約定。第三,對該質押擔保是否事先獲得王冬雷同意的關鍵事實,并未核查。

  國際刑法學協會副主席、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高銘暄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陳光中教授等多位法學專家認為,吳長江將存款質押的行為,與雷士系列公司權力結構和管理不夠規范、權限規定不夠明確有關,其行為違反的只是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屬于經營管理過錯,不應由刑法予以規制。用刑事手段追究經營行為,顯然有違刑法的謙抑性。

  龍宗智說,“私款公用”“公款私用”最后達成“總量平衡”,這是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的不規范財務行為。然而,職務侵占罪的判決,卻將其等同于經濟犯罪。

  多名專家認為,因資本運作引發的刑事訴訟,不同于一般刑事訴訟,應慎之又慎,不遺漏任何重要事實和疑點。2016年,黨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要求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

  “阿喀琉斯之踵”何以致命?

  吳長江悲劇的背后,隱含中國民營經濟“天花板迷局”:很多民營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必定觸碰難以逾越的“天花板”,一蹶不振乃至中途夭折。據統計,中國民營企業經營10年以上的僅有10%。

  民營企業闖險灘過暗礁,艱難成長,但在股權結構上存在天然的致命缺陷:在融資過程中,股份不斷被稀釋,如果缺乏有效應對,則會導致“企業控制權危機”嚴重后果,這是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的“阿喀琉斯之踵”。

  四川師范大學經濟學教授王德忠認為,對于絕大多數創業企業而言,一般要經歷幾個階段:種子輪——天使輪——Pre-A輪——A輪——B輪——C輪——上市/收購。在此過程中,企業要經歷多輪融資,對創始人而言,每經歷一次融資,其股份就會被稀釋一次。成功融資,對企業意味著跨越一個新的門檻,但對創始人來說,卻要承擔自己股份被稀釋帶來的風險。“如果不被重視或者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這一風險則可能轉化成巨大的現實危險。”

  然而,相當多的民營企業家并未深刻意識到股權與控制權的重要關聯。一位研究者說,以雷士照明為例,2006年至2011年間,吳長江先后引入高盛、軟銀賽富和施耐德的注資,自己的股份從100%大幅稀釋到15.33%,吳長江對此卻缺乏起碼的防范之心,認為機構投資雷士照明目的是賺錢,而不是控制這個企業。

  在融資導致股權被攤薄的情形下,公司治理層面的法律設計顯得尤其重要,特別是公司章程、董事會結構等,如果企業創業團隊對此缺乏警惕和認識,股權結構的“阿喀琉斯之踵”隨時都有遭受致命打擊的危險。

  “公司章程相當于一個公司的憲法”——這句話形象地說明了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立的基石、公司治理的指南,對于公司經營的各個層面都有指導和約束。公司章程設計得當,對內可以幫助創始人掌控公司的經營管理,對外可以對抗“門口的野蠻人”,阻止外部企業惡意收購。

  然而,在現實中,很多企業創始人卻意識不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這些創始股東們很少考慮對公司章程的條款進行設計,而是統一使用工商管理部門的模板。殊不知,這使得企業在創立初期就埋下了許多隱患。

  呼喚企業控制權安排的制度變革

  如何真正防范“野蠻人敲門”,保證創業團隊“實業報國”夢想不至于夭折破滅,防止資本市場對實體經濟過度擠壓導致“脫實向虛”?

  不少企業意識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紛紛對其作出修改,其目的是讓“外來者”獲得公司控制權后,要罷免管理層需支付更高的“代價”,同時提高了董事局成員的準入門檻。但問題是,僅僅是修改公司章程,就能防止“野蠻人入侵”嗎?

  據不完全統計,寶萬之爭發生以來,國內A股總計有500多家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進行了修訂。綜合同花順數據顯示,按照申銀萬國行業分類,這500多家上市公司中,來自醫藥生物、機械設備、化工、房地產等行業的公司較多。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內容很廣。例如蓮花健康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中稱,公司擬對公司獨立董事成員人數、董事會董事成員人數進行調整;金雷風電修改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修訂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股份總數等。

  此舉引起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上市公司修改規則會限制股東權利,損害股東利益。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鄭志剛教授說,股東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無論是贊成還是反對),不僅是股東法定權利的體現,而且意味著未來對決策后果的責任承擔。基于此,監管部門對修改公司章程舉動也較為謹慎。不少公司在啟動章程修改時,都遭到上交所或深交所方面的關注和問詢。

  “當前急需一場公司控制權安排的新革命。”鄭志剛撰文建議,中國資本市場應逐步松動對同股同權、一股一票的堅持,允許新興產業創業團隊通過發行具有雙層股權結構的股票上市,或者推出像阿里一樣的合伙人制度,并在公司章程制定等事宜上賦予上市公司更多的自由裁量權。無論是京東發行雙層股權結構股票還是阿里推出合伙人制度,它們的共同特征是以有限的出資額,通過實際或變相推出“不平等投票權”,實現了對企業的實際控制,形成了“鐵打的經理人,流水的股東”的局面。

  合伙人制度、雙層股權結構這些新興控制權安排模式的出現表明,不僅阿里主要股東軟銀、雅虎心甘情愿把控制權交給馬云的創業團隊,而且外部的分散A股股東用實際購買行動表明愿意接受持有B股的創業團隊對公司控制的事實。由于合伙人制度和雙層股權結構等均采用“不平等投票權”的控制權安排,突破了以往流行的“股東利益保護導向”范式,因此被一些學者認為是公司治理從傳統“股東利益保護導向”范式轉向“利益相關者利益保護導向”范式的新證據。

  鄭志剛說,阿里合伙人制度和京東雙層股權結構帶來的啟示是:首先,兩種控制權安排都是為了減少創業團隊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交易成本,它的核心依然是如何通過控制權安排模式的選擇來鼓勵專用性投資,以解決合約不完全下的專用性投資的激勵不足問題。

  其次,國內公司治理實踐,應該摒棄“你雇傭我”還是“我雇傭你”的思維,建立全新的合作共贏的合作伙伴的新思維。

  此外,還要嚴格區分違規和犯罪的界限。一些專家認為,對企業家應慎用刑事手段,特別是發現瑕疵和遺漏,司法機關更要有責任和勇氣進行自我糾正,以落實中央關于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相關政策。清華大學法學院多位教授建議,建立復查和糾錯機制,對部分案件進行異地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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