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浙江省提出該省金融辦加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牌子,而在今年的前幾個月已經有四川省、山東省、深圳宣布掛牌金融“局”。
相對于今年金融監管部門改革的密集,金融辦轉型已在一些個別省市實踐多年。追溯到2009年,北京最早設立金融工作局,隨后便直接到了2014年、2015年才出現天津、武漢和寧夏完成金融工作局的轉變。
從“金融辦”到“金融局”,雖只一字之差,卻意味著行政級別由處級到廳級,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到政府直屬機構,更意味著和職能的升級,即從“服務”轉向“監管”甚至“執法”。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一些新金融業態成為主要的監管短板,對金融業發展隱含著不確定的隱患。今年7月份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補齊監管短板,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目前,全國密集出現一些省份和地方推進金融監管部門屬地職能的調整。
今年2月份,四川省金融工作局掛牌成立,單獨設置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強化執行力。
3月份,山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文件指出設立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掛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10月10日,深圳召開全市金融工作會議,表示強化金融監管機構職能和力量,并決定在市金融辦加掛地方金融監管局牌子。
11月23日召開的浙江省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該省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舉措,其中包括該省金融辦加掛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牌子,主要承擔地方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職能。
甚至近期,一份有關江蘇省委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省級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方案》流出。此份文件顯示,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將由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掛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
實際上,在進入2017年之前,省市的金融服務辦升級為金融工作局的情況比較少。
最早的是在2009年,北京設立金融工作局;2014年8月份,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更名為天津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2月,武漢市金融辦升級為武漢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12月,寧夏自治區金融工作局成立,該局也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的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
其實,通過今年的金融工作會議和監管層的籌備上已經顯現了強化地方金融監管的趨勢。由“辦”變“局”的設置,意味著屬地服務職能轉變為監管職能,強化了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今年7月份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此次,會議還提出要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強化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范職責。
11月8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據悉,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了五方面主要職責,其中有兩項值得注意,分別強調了統籌協調和監管職責。
其中,第三項表示:“統籌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協調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相關事項,統籌協調金融監管重大事項,協調金融政策與相關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而第五項表示:“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對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業務監督和履職問責等。”
彌補監管短板
隨著互聯網等科技金融的發展,產生了許多網貸、P2P以及虛擬貨幣等新的金融業態,而這些新金融業態也成為監管短板,對金融業發展隱含著不確定的風險,更增加了地方金融監管的壓力。
對此,盈燦咨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表示:“金融服務辦管理范圍除了傳統金融領域如小貸公司以外,現在則還需要面對互金多個子業態的監管,包括現在最火的現金貸的幾個參與主體,如網絡小貸和P2P網貸。”
在金融創新、互聯網新技術等新形勢,但目前監管政策,也在加強協調。今年以來,防范金融風險在監管性政策文件中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多。
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要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補齊監管短板。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實際上,一家互金平臺的金融產品的監管可能會同時涉及到證監會、保監會或者是監管空白,監管邊界不容易厘清。而地方金融辦升格為地方金融監管局后,金融監管也增加了協調盲區和彌補短板部分。
上述深圳金融工作會議表示掛牌金融局,對當前相對分散的地方金融監管職能進行整合,進一步分離發展和監管職能,補齊監管短板,履行好中央交由地方負責的各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交易場所等監管和風險處置職責。
張葉霞認為:“而金融辦轉變到金融局,意味著機構級別的提升,更方便其細分監管職責,強化監管職能,也便于與其他部門協同監管,從而使監管更細化、清晰。”
同時,這一調整也面臨需要解決監管重復問題。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莫開偉認為,成立地方金融監管局理論的設想與具體現實可能還會存在很大差異或矛盾,還需進行全面權衡和考慮。他認為要處理好地方金融監管局與中央金融監管機構之間、類金融機構監管與原有金融機構監管等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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