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正式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為人工智能產業未來快速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目前,我國在人工智能技術領域的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不但在專利儲備上位居世界前列,在每年專利的申請數量上也超過美國,位列世界第一。但也應清楚地認識到,和我國眾多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類似,在應用和后續的產業化上,我國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仍和美國等發達國家存在不小的差距。
為加快我國人工智能產業和其他新興產業的產業化進程,政府應該進一步對現行法規政策做出調整,創造更有助于“產學研”融合的大環境,讓眾多科研機構的研究成果,能夠快速被企業利用,并最終實現商業化。
事實上,實現“產學研”融合是我國眾多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大目標之一,但現行的科研成果轉化機制卻不利于這一大目標的實現。一方面,對于科研機構和人員而言,一旦將科研成果轉讓給商業機構,就意味著未來可能無法在相關科研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后續研究。因此,科研機構和人員為保證自身利益,更傾向于在轉讓科研成果時開出高價。另一方面,企業在科研成果商業化過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產品研發和市場推廣,承擔著巨大的資金風險,也不愿意為轉讓科研成果“買單”。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大量具有創新活力和意愿的小微企業無力獲得科研成果,后續的應用開發和商業化也就無從談起。
這樣的“困擾”并非我國獨有,我們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的“解決方案”——美國就是在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解決了類似的問題。在《拜杜法案》出臺前,美國每年只有不到5%的專利可以被商業部門利用進行商業化。而《拜杜法案》出臺后,商業部門,特別是美國大量的小微企業,獲得了以較少的資金利用科研成果進行商業化的可能,從而產生了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的強大動力。
在《拜杜法案》的支持下,科研成果的所有權和商業化收益被分開。這樣一來,科研機構和人員可以在獲得一定收益的基礎上,繼續保持對科研成果的所有權,能夠持續不斷地進行研發;同時,商業機構可以相對少的資金獲得科研成果,一旦成功實現商業化,則繼續和科研機構、人員分享收益。在《拜杜法案》出臺后的三十多年中,美國的科研機構和商業機構已經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良好的產業協同。在幾乎所有的科技產業領域,甚至是需要大量技術儲備的航天領域,都有大量創新企業能夠迅速進入,這有效地保證了科研成果的轉化,也大大激發了產業活力。
可見,產學研一體化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必由之路。經過多年積累,我國科研水平不斷提升,科研成果不斷噴涌,正在進入科技產出的爆發期。如何打通從技術到市場的“最后一公里”,從制度上破除束縛和阻力已成為當務之急。鑒于此,中國版《拜杜法案》的制定已是大勢所趨。期望中國的制度創新能盡快跟上,讓沉睡在實驗室中的海量論文、專利、發明,變成可以被開發利用的產品和應用,最終改變人們的生活,實現從“中國制造”到“中國智造”的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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