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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老人被騙買保險
2015-06-29 作者: 記者 茅冠雋 來源:

  今年陳先生已70歲,準備退保支取這筆“較大數目款項”時才發現該條款并未被寫進保險合同里。近日,在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的調解下,陳先生和保險公司已經簽訂了調解協議,陳先生辦理退保,公司退還全部保費。

  沖著一句模糊的“年老時可一次性支取一筆較大數目的款項”買了一份終身壽險,20年后才發現這句寫在宣傳冊里的話并沒有出現在保險合同里;拿著幾萬元去銀行存定期,回來才發現自己稀里糊涂買了保險;相信了保險公司業務員“花好稻好”的承諾,買完才發現根本不是那么回事……買份保險安度晚年是不少中老年人的愿望,但因輕信宣傳承諾、不細讀合同條款等原因,原本讓人踏實心安的保險成了不少人的“糟心事”。

  法律界人士認為,中老年人發生保險糾紛的核心原因在于證據意識的缺失和對于合同文本的忽視。建議中老年人在面對保險產品的宣傳時保持冷靜頭腦,購保時仔細審讀合同的每個條款,最好征詢成年子女的意見,并用錄音等方式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次性提取大額款項”無法實現

  案例

  1995年1月,50歲的陳先生購買了一份保險金額為1萬元的分期支付儲蓄終身壽險。“當時主要是被這份保險產品建議書上的一句話吸引:被保人可在年老之時退保,并可從本公司一次性支取一筆較大數目的款項。建議書上還寫了個例子:30歲投保,保額6萬,每年保費3489元,年老退保時可一次性領取約24萬,這讓我頗為心動。”20年來,陳先生每年都堅持繳費近千元,共繳費17430元。

  今年陳先生已70歲,準備退保支取這筆“較大數目款項”時才發現該條款并未被寫進保險合同里。如他此時退保,非但無法獲益反而可能蒙受損失。“現在回過頭去想,多大年紀才算"年老","較大數目"是多少,這些都并不清楚。”陳先生又著急又后悔。該保險公司客服人員查詢后告訴記者,陳先生所購買的保險產品每五年會按照保額15%給付生存現金,另外每年還有不低于保額3%的紅利,只要保單有效,這對陳先生來說是終身保障。至于“一次性提取較大數額款項”,由于合同沒有相關約定,公司無法辦理。

  近日,在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的調解下,陳先生和保險公司已經簽訂了調解協議,陳先生辦理退保,公司退還全部保費。盡管如此,陳先生還是心有不甘:“折騰了20年,搭進去不少時間精力,還不如把這筆錢存銀行。”分析

  保險公司客服人員認為,陳先生說自己“白忙活”有失偏頗。“事實上,在保單生效期間,保險公司對陳先生是有一定保障、承擔相應風險的,不能因為未發生疾病、事故等就認為保險沒有意義。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一般情況下,退保都是按照合同的現金價值來退,而不按原保費來退。”

  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相關人員表示,保險建議書、投保單和保險合同三種文件中,保險公司是根據保險合同來進行理賠的,保險建議書只是投保之前的一個說明。上海市商海律師事務所劉曉明律師認為,保險建議書從法律上應定性為“要約邀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條之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不同于要約,不一定成為將來合同的條款,因此一旦發生糾紛,難以以此約束保險公司。”但是,如果保險公司對保險產品的推廣是虛假宣傳行為,監督檢查部門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罰款。

  定期存了一年才知買的是保險

  案例

  “都快1年了,我才發現自己的定期存款竟然買成了分紅型保險!”談及自己在幾乎不知情的情況下買進5萬元分紅型保險一事,吳先生至今仍心有余悸。

  吳先生今年59歲,家住松江區。前年11月,他拿著自己積攢下來的5萬元準備存3年期的定存。“當時,銀行大廳里一個穿著西裝的人聽到我要存定期,就熱情地給我推薦另一款理財產品,說是"分紅"型的,收益肯定比定存高。”吳先生告訴記者,自己選擇較長時間的定存就是為了高利息,一聽說這款“理財產品”收益更高,當即心動。“也沒仔細看,稀里糊涂就簽了合同。我以前也沒辦理過定期存款,不知道流程,以為這"理財產品"就是另一種存款形式罷了。”

  去年10月,吳先生在一次聊天中偶然和朋友提起了自己買的這款理財產品,朋友詳細了解之后發現這其實是一款6年期分紅型保險,是有一定風險的。吳先生大吃一驚,立刻打電話咨詢,這才發現自己弄錯了。“對方還告訴我,如果當時馬上將錢取出,將虧損2750元;如果滿3年后取出,僅能保本;要到滿6年后取出,方能"根據保險公司的具體盈利情況進行分紅"。所謂的"收益比定存高",原來只是給我"畫大餅"。”最終經過協調,保險公司給吳先生辦理了退保。分析

  “12315”維權熱線咨詢人員告訴記者,保險公司人員在介紹產品時,應該明確告知對方自己是保險公司員工,不能利用對方的誤解,或暗示自己是銀行職員進行推銷。市民投保后有一定時間的“猶豫期”,在此期間可以退保。另外,“市民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看清簽訂的協議,特別是涉及到收益的部分。有些保險公司業務員會大談特談"預期收益",其實收益一般是浮動的,最終不一定作準。”

  像吳先生這樣在業務員的“熱情轟炸”下簽約的情況并不少,端茶倒水、噓寒問暖、大打“感情牌”是部分保險公司業務員常用的招數。“有些老年人因長期獨居,得不到子女重視,有強烈的"證明自己"的愿望,希望通過理財獲得高收益來證明自己的能力。另外不少老年人的傾訴欲望強烈,碰到什么事都順著自己意思說的業務員,更容易被牽著鼻子走。”劉曉明說。

  至于“商業銀行代售保險”,去年4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中已對之做了規范。《通知》規定,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者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的,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后,由保險公司出單。同時,《通知》還將銀保渠道保險產品的猶豫期延長到了15個自然日,并規定應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

  “3年可取”實為營銷噱頭

  案例

  在一次保險公司到社區召開的產品推介會上,51歲的黃先生擠進了旁聽人群中,一款名為“生命財富兩全保險”的產品引起了他的注意。預期收益表上,該產品收益遠高于銀行利息。但黃先生注意到,這款產品要到2064年才合同到期。“算一下,那時候我已經超過100歲了,收益再高又有什么用?”對此疑問,業務員解釋稱繳滿3年保費即可拿本金和紅利,并不需要真的等到2064年。

  得到這個答復后,黃先生放心地購買了該產品,連續3年每年繳費2萬元。不料,3年期滿后,黃先生前去退保時卻被告知保費和紅利要到60歲才能返還,提前提取的話要損失三成保單現金價值。陳先生非常氣憤,準備找3年前給他承諾的業務員對質,卻發現這名員工已經離職,當初的口頭承諾無從證實。由于黃先生已在合同上親筆簽名,為避免損失,他選擇繼續持有該保單。分析

  相信口頭承諾、不細看合同是不少人的通病,也是中老年人保險糾紛高發的最主要原因。“保險糾紛發生后,投保人要么苦于沒有證據證明業務員曾經的承諾,要么苦于已經在沒細看的合同上簽了字,很多人只能選擇"吃啞巴虧"。”劉曉明律師告訴記者,保險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單方事先設定好的,因此市民在簽合同前一定要仔細審閱,不理解的地方一定要保險公司人員作出解釋。

  記者了解到,部分國家在推銷大額保險時,并不以簡單的簽字確認了結,保險人員會讓投保人復述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并留下錄音。“有條件的中老年人,應該在保險公司業務員向你宣傳保險時就做好錄音,為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提前儲備好證據,以免被"忽悠"。”劉曉明說。此外,中老年人在購買保險時,應盡量選擇規模比較大,信譽比較好的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最好征詢一下成年子女的意見,或者由子女陪同簽訂,還可咨詢專業律師。一旦發生糾紛,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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