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6次主席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實施辦法,設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此外,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內部控制健全有效;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銀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