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昨日的例行發布會上,就外資券商準入門檻是否醞釀下降、券商發布研報預測印花稅上調影響市場等問題,以及境外投資者關心的滬港通下境外投資者如何行權等,作了回應。
加快落實對港澳金融機構開放措施
近日有媒體報道,管理層或降低外資券商準入門檻,適時擴大外資參股或控股的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等,對此,鄧舸介紹表示,目前,證監會正在加快落實既有的對港澳金融機構開放措施;下一步,證監會將根據資本市場對外開放進程,總結證券公司對外開放情況,研究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對外開放的政策。
鄧舸介紹,目前對港澳金融機構開放的措施包括,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與內資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可以開展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經紀、債券經紀和自營等業務,符合條件的合資證券公司可逐步增加業務范圍。
此外,CEPA補充協議十作出了包括允許港澳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港澳資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
日前某券商發布研報,預測“三季度或調漲證券印花稅”,這被一些人士認為是造成當日上證綜指出現4%跌幅的原因之一。對機構發布研究報告存在的問題,鄧舸表示,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
《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行為作出規定要求。
鄧舸表示,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范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
詳解滬港通下境外投資者如何行權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昨日在例行新聞通氣會上,還就
“滬港通”下境外投資者關心的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如何行使有關權利,境外投資者如何在內地采取法律行動或提起法律訴訟以實現其對滬股通股票的權利等若干問題作出回答。
就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這一問題,鄧舸表示,依據《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這為證券名義持有預留了空間。
根據《滬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這明確了,滬股通下境外投資者應通過香港結算持有滬股股票,而且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產權。
對于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關權利的疑問,鄧舸介紹說,滬港通架構下,境外投資者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于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
根據香港結算發布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和《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式規則》,滬股通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當通過名義持有人,即香港結算行使有關股東權利,包括請求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獲得分紅或者其他投資收益等。
若境外投資者需要在內地采取法律行動或提起法律訴訟以實現其對滬股通股票的權利,鄧舸表示,對于名義持有制度之下實際權益擁有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內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
“我們理解,滬港通下,香港結算作為境外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登記為滬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境外投資者可以提供證明其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證據,則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內地法院提起法律訴訟。”他說。
此外,就香港結算及其參與者出具的滬股通股票持股證明是否被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問題,鄧舸介紹稱,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同時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聯合公告》規定,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確定了滬港通交易結算遵守當地市場法律規定的原則。
因此,如何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根據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進行安排。相應的,如果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認可香港結算及其參與人出具的滬股通持股證明是境外投資者享有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證監會也將尊重這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