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由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總量控制、區別對待的原則,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
所謂在建項目,是指在國發〔2014〕43號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申銀萬國研究所研報稱,從近日公布的宏觀經濟數據看,4月財政政策開始發力,但財政支出中用于基礎設施投資的資金,在基礎設施投資資金來源中的占比僅10%左右,后期經濟能否穩住,除了財政發力外,還需打通其他融資渠道,包括PPP模式的大力推廣、銀行貸款、地方債發行等多渠道。
銀行業不得盲目抽貸
對于如何支持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通知》表示,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
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后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今年將全面落實風險防控責任,防范化解客戶信用風險,加強風險隔離,完善差別化授信,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貸造成企業資金鏈斷裂。
此外,《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重點支持農田水利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確保貸款符合產業發展需要和產業園區發展規劃。
部分增量融資需求可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對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需求作出具體安排,一些符合條件的增量融資需求可納入政府預算管理,必要時可利用國庫庫款用以暫時的資金周轉。
具體來說,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優先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
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但又暫時不宜轉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摩根大通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朱海斌(財苑)曾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建立,社會資本肯定逐利,因此會在運營管理方面追求一定話語權,同時也需要在信貸和稅收方面有一定補貼,未來PPP等模式究竟能吸引多大的民間資本進入,要取決于改革的開放程度。
而為解決在建項目融資與政府債券發行之間的時間差問題,《通知》補充表示,對于有相應政府債券發行額度,且本地區國庫庫款余額超過一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區,允許地方財政部門在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內,加大盤活以前年度存量財政資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國庫庫款用于政府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周轉。
不過,按照要求,地方財政部門在動用國庫庫款用于資金周轉前,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同級人大有關機構和有關單位。地方財政部門在完成政府債券發行之后,要及時將資金全部收回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