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2000年,父親和繼母離異后,成都市民周女士的家中只有父親和自己。上個月,70多歲的父親去世,留下總共只有410元存款的存折。銀行告訴她,要把這一筆存款取出來,她需要證明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這需要到公證處開具《繼承權公證書》。在社區、街道辦、派出所、民政局、父親生前的工作單位、公證處等七八個地方,來回奔波了一個多星期后,周女士被告知,開具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的費用需要200-400元。
只取區區410元,竟然如此大費周章。但是,如果理性分析,銀行的要求或許并非沒有道理。周女士取款遇到麻煩,直接原因或許正在于沒有掌握存折密碼。沒有密碼,沒有授權委托書,連書面遺囑也沒有,周女士要想獨自將父親名下的存款取出,就需要證明自己具備相關權利與資格。這個權利來源于她對存款的繼承權。她必須證明父親已故,并且要么證明她是唯一繼承人,要么證明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其單獨行使共同的繼承權。
可見,雖然只是要取區區的410元,但在法律上也并非隨隨便便的事情,背后的法律關系并不簡單。如果沒有相關權利證明,銀行就讓客戶將他人名下的存款取出,將來很可能發生糾紛,銀行可能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為了證明自己有權將已故親屬的存款取出,實踐中,一般有兩種操作方法。一種是通過法院,一名繼承人將其他繼承人訴至法院,以調解或者判決方式,將這筆遺產的繼承份額確定下來,然后,再拿著法院生效文書去找銀行或者申請法院執行,最終取得存款。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只有50元,如果調解的話,還能減半。可以說,這種方式相對便捷。而該事件中,因父親并沒有其他繼承人,周女士難以啟動訴訟程序。因此,只能以公證的方式。事實上,這起事件也間接提出了疑問,公證程序是否過于繁瑣,收費是否并不合理?
最近,“證明你媽是你媽”的奇葩事件與相關命題引發各界廣泛討論。要解決好這個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難題,實際上須分為兩個子命題進行破解。一是放權,減少不必要的相關證明要求。二是簡政,在確實有必要讓群眾證明相關法律事項時,也須減少相關證明程序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