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福星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譚功炎提出,由于信息網絡具有擴散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等特點,一些不法分子以信息網絡為途徑,蓄意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的不法分子把各級領導、社會名人、企業家作為主要攻擊對象,經常捏造事實,在網絡上惡意散布,給被害人的工作、生活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 譚功炎介紹說,為了打擊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我國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早就出臺過相關的法律文件。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決定》,明確指出:利用互聯網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行為作出了司法解釋,明確了非常嚴格的入罪標準: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誹謗一般作為自訴案件,需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提起訴訟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大多數都是虛擬的,法院沒有偵查職能,不能確定具體侵權行為人,就無法受理,使好多網絡侵權案件不了了之。 為此,譚功炎建議,首先,我國刑法對利用傳統手段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早有入罪規定,但對于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上述犯罪沒有具體規定。因此,在實踐中存在著法律適用不夠明確的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作出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以便司法機關依法準確、及時打擊類似犯罪活動。 其次,在相關法律法規未出臺之前,公安機關應依照“兩高”2013年9月10日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盡快制定辦理網絡侵權案件的操作細則,特別是下放立案權限,由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立案、偵查、打擊工作。 再次,對利用信息網絡嚴重侵害他人名譽和權益的,應明確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直接偵辦,努力減少對被害人的傷害和對社會的危害。同時,對網絡上侮辱、誹謗、威脅他人,侵害當事人人身權益的信息,不及時刪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網絡運營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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