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以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目標,對應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盡快撥付投入使用;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收回主要統籌用于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鐵路公路建設、重大水利工程等重點領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簡稱《通知》)有關規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就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發布通知。
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要以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為目標,對應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盡快撥付投入使用;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收回主要統籌用于棚戶區改造、城市基礎設施、鐵路公路建設、重大水利工程等重點領域,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含從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除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外,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全部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未滿兩年但調整用途的結轉資金,其結轉時間應按初次安排預算的時間計算,不得重新計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調入的基金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地方可在此基礎上實行更嚴格的統籌使用措施。
上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中,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地方并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未滿兩年的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于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預算已分配到部門并結轉兩年以上的結余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的結轉結余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核算事項,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專項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調整有關情況應及時匯總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預算結余資金以及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包括基建資金和非基建資金),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收回統籌使用的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并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
財政收回轉移支付結轉結余資金、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借記“暫存款”科目;調整支出科目的,應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一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