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江蘇開車人再有闖紅燈、酒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可不僅是面臨罰款記分了。1月13日發布的《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詳細規定了交通失信行為,個人出現并累積后將受到多部門聯動懲戒。對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失信行為及懲戒措施作出系統全面可操作的規定,江蘇此舉在全國還是首次。 江蘇通過立法的形式,將交通違法行為定為“失信”,并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具有首創精神,也是與信用體系制度建設的有效“接軌”。2012年8月,國務院明確要求建立文明交通的信用等級制度。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部署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構筑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綱要》明確,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促進全社會成員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交通信用必須行駛在法治軌道上。從程序上講,江蘇省這部法規的出臺體現出程序正義。因為該法規是開門立法,去年6月曾公開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獲得了大多數人的贊同,也廣泛征集與吸納了民意民智,并且規避了一些“唯罰與執罰”的風險,比如,“疏忽大意不會被記錄”、“失信記錄并非終身相伴”等。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必要條件。 信用懲戒,作為一種制度與規則,是對失信者與失信行為的懲處,同時,也是給守信者“保駕”,并給信用經濟“護航”。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去年10月29日在北京表示,2013年以來,已公布失信被執行人近50萬名,限制乘坐飛機、軟臥等34萬余人次,2萬余名失信被執行人懾于信用懲戒履行了義務。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必然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所謂依法“剜爛蘋果”。唯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與呵護社會的“誠信小蘋果”。對一個人而言,誠信是一種品德,是一種財富;對一個社會而言,誠信是道德的潤滑劑,和諧的營養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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