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馮長順訴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及該產品代言人姚明一案,姚明提出的管轄異議申請再次被駁回。二中院審查認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 去年4月,馮長順認為自己購買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有虛假宣傳嫌疑,將經銷商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及該產品代言人姚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北京百姓陽光大藥房退還貨款88.2元,賠償500元。姚明作為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并賠償1分錢。隨后,姚明以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徐匯區為由,向法院申請將案件移送至該地法院審理。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做出書面裁定,駁回了姚明管轄異議申請。此后,姚明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原審被告之一百姓陽光大藥房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區,馮長順選擇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予支持。二中院做出終審裁定,姚明關于本案應由其住所地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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