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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全文發布
2015-01-09    作者:    來源:上交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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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為規范股票期權試點業務,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并于今日發布。

    北京時間1月9日來自上交所網站消息,為規范股票期權試點業務,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并于今日發布。以下為全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業務,維護期權交易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市場功能發揮,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股票期權合約(以下簡稱“期權或者期權合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權及風險控制等事宜,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本規則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本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可以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或者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第三條 本所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期權交易,并對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監管。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以及其他期權交易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接受本所對其期權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權合約的結算事宜,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辦理。
  第二章 期權合約
  第五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證券品種,可以作為期權合約的標的物(以下簡稱“合約標的”)。
  第六條 股票被選擇作為合約標的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上市時間不少于6個月;
  (三)最近6個月的日均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日均波動幅度的三倍;
  (四)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股賬戶數不低于4000戶;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選擇作為合約標的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基金成立時間不少于6個月;
  (三)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有賬戶數不低于4000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期權合約條款主要包括合約簡稱、合約編碼、交易代碼、合約標的、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合約單位、行權價格、行權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對期權合約條款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期權合約的到期日為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該日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期權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權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順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權日隨之調整。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上市與掛牌
  第十條 本所根據選定的合約標的,確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權合約品種,并按照不同合約類型、到期月份及行權價格,掛牌相應數量的期權合約。
  第十一條 當月期權合約到期后,本所持續加掛新到期月份的合約。
  合約標的價格發生變化,導致已掛牌合約中的虛值合約或者實值合約數量不足時,本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據行權價格間距,依序加掛新行權價格的合約。
  第十二條 合約標的發生除權、除息的,本所在除權、除息當日,對該合約標的所有未到期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并對除權、除息后的合約標的重新掛牌新的期權合約。
  第十三條 合約標的除權、除息的,期權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按照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合約單位=[原合約單位×(1+流通股份實際變動比例)×除權(息)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除權(息)前一日合約標的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股價格×流通股份實際變動比例]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原合約單位/新合約單位
  調整后的合約單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整數;調整后的行權價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小數,合約標的為股票的,保留兩位小數,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保留3位小數。
  第十四條 期權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發生調整的,交易代碼及合約簡稱同時調整,交易與結算按照調整后的合約條款進行。
  期權合約發生上述調整后,如出現該合約的持倉數量日終為零的情形,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對該合約予以摘牌。
  第十五條 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被本所調出合約標的范圍的,本所不再對其加掛新合約。
  因合約標的除權、除息而發生調整的合約,不再對其加掛新到期月份與行權價格的合約。
  第十六條 合約標的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本所同時對該合約品種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不再加掛新合約。
  第十七條 期權合約到期后,即予摘牌。
  第四章 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本所為期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
  本所期權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第十九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其中,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其余時段為連續競價時間,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二十條 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條件的本所會員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統稱“期權經營機構”),可以申請成為本所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人(以下簡稱“交易參與人”),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進行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開展期權自營及經紀業務,應當分別開設相應的交易單元,自營與經紀業務的交易單元不得聯通或者混用。
  交易單元的開設、使用與管理,參照執行《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實施細則》以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成為交易參與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的相關條件;
  (二)具有符合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專業人員以及業務制度;
  (三)股票期權業務技術系統達到本所規定的標準;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申請成為交易參與人,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的申請書;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開展股票期權經紀業務相關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股票期權業務方案、內部風險控制與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等文本;
  (五)負責股票期權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相關業務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文件齊備并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于1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期權經營機構不再符合本所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本所可以終止其交易參與人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持續符合本所對業務運作、風險管理、技術系統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使用或者向其客戶提供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實現自動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件的,應當在使用或者提供相關軟件的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備案。
  投資者使用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實現自動下單或者快速下單等功能的交易軟件的,應當在使用相關軟件的5個交易日前告知期權經營機構,并由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交易單元向本所發送申報指令,并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期權經營機構。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應當與期權經營機構簽署期權經紀合同,成為該期權經營機構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必須通過事先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參與本所市場期權交易。
  投資者在期權交易中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與其對應的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經營機構一致。
  第二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從事期權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權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后,應當按照其委托內容向本所申報,并承擔相應的交易、結算責任。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柜臺交易系統中設置前端控制,對客戶的每筆委托申報所涉及的資金、期權合約、合約標的、價格、開倉額度及持倉限額等內容進行核查,確保客戶委托申報符合本規則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不得出現客戶資金不足、占用以及持倉超限等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持倉。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于每個交易日日終,向本所報備當日客戶資金信息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條 期權做市商對本所掛牌交易的期權合約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等服務,并享有交易費用減免、激勵等權利。
  期權做市商的做市資格、權利、義務以及考核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參與本所期權交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適當性標準,個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得買賣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參與期權交易的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建立投資者資質審查制度,測試投資者的期權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不得接受其為客戶。
  前款規定的資質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的資信狀況、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
  投資者資質審查結果,應當以紙面或電子形式記載、留存。
  第三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適當性綜合評估的結果,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權限進行分級管理。滿足規定條件的投資者,可在對應級別的權限范圍內從事期權交易。
  分級管理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與客戶簽署期權經紀合同前,應當向客戶全面介紹期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產品特征,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期權經營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開戶事宜。
  第三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持續向客戶進行期權交易管理和風險教育,及時了解客戶期權交易的盈虧、費用及資金收付等情況。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并及時更新資料信息。投資者資料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重新評估其風險承受能力。
  第三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建立客戶糾紛處理機制并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明確承擔此項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客戶投訴等事項。
  第四十條 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遵守風險自負原則,審慎決策,自愿參與期權交易并依法獨立承擔風險,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期權交易結果及履約責任。
  第三節 委托與申報
  第四十一條 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和保證金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合約賬戶,應當具有本所市場證券賬戶,合約賬戶注冊信息應當與證券賬戶注冊信息一致。投資者合約賬戶未完成銷戶的,不得辦理對應證券賬戶的轉指定或者銷戶業務。
  中國結算根據期權經營機構報送的賬戶開立信息,統一配發合約賬戶號碼。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期權經營機構買賣期權合約。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的委托指令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約賬戶號碼;
  (二)合約交易代碼;
  (三)買賣類型;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類型與價格;
  (六)本所及期權經營機構要求的其他內容。
  前款第(三)項所稱買賣類型,包括買入開倉、買入平倉、賣出開倉、賣出平倉、備兌開倉以及備兌平倉等。
  前款第(五)項所稱委托類型,包括普通限價委托、市價剩余轉限價委托、市價剩余撤銷委托、全額即時限價委托、全額即時市價委托等。
  第四十四條 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并應當根據本所及中國結算的規定交納保證金。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進行買入平倉委托的,須持有相應義務倉。買入平倉的委托數量超過所持有的義務倉的,該筆委托無效。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進行賣出平倉委托的,須持有相應權利倉。賣出平倉的委托數量超過所持有的權利倉的,該筆委托無效。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進行備兌開倉的,應當先提交合約標的備兌鎖定指令,將其證券賬戶中的合約標的提交為用于備兌開倉的證券(以下簡稱“備兌備用證券”)。
  本所實時鎖定相應數量的備兌備用證券,鎖定后的備兌備用證券不得賣出,僅可用于備兌開倉或者解除備兌鎖定,本所、中國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售條件的流通股不得被指定為備兌備用證券。
  第四十八條 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可以用于備兌鎖定,本所、中國結算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日鎖定的備兌備用證券,當日未用于備兌開倉的,當日日終自動解除鎖定。
  第四十九條 備兌開倉時備兌備用證券數量不足的,該備兌開倉指令無效。
  中國結算于每日日終根據投資者備兌開倉的持倉情況,對投資者證券賬戶中相應數量的合約標的進行備兌交割鎖定。
  合約標的發生除權、除息導致期權合約單位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合約單位計算該合約對應的備兌證券數量。
  第五十條 備兌開倉的合約進行平倉后,當日可以提交備兌備用證券解除鎖定指令;當日未提交的,于當日日終自動解除鎖定。
  本所接受備兌備用證券鎖定與解除鎖定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五十一條 當日解除鎖定的備兌備用證券當日可以賣出,但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備兌鎖定后又解除鎖定的除外。
  當日買入的合約標的,當日備兌鎖定后又解除鎖定的,當日可以用于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購或者贖回,但不得賣出;當日申購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當日備兌鎖定后又解除鎖定的,當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實行日內回轉交易的合約標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五十二條 本所于每日日終,對同一合約賬戶持有的同一期權合約的權利倉和義務倉進行自動對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同時持有備兌開倉與保證金開倉的義務倉的,優先對沖保證金開倉的義務倉。
  第五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客戶委托的時間先后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第五十四條 本所在本規則規定的交易時間內,接受期權經營機構的交易申報。交易申報經本所確認后生效。當日申報當日有效。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以及14:59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確認方為有效。
  第五十五條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下列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指令:
  (一)普通限價申報;
  (二)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
  (三)市價剩余撤銷申報;
  (四)全額即時限價申報;
  (五)全額即時市價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申報類型。
  本規則規定的各集合競價階段,本所僅接受普通限價申報及撤單申報,本規則規定不接受撤單申報的集合競價時段除外。
  第五十六條 限價申報指令包括申報類型、合約賬戶號碼、營業部代碼、期權合約編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包括申報類型、合約賬戶號碼、營業部代碼、期權合約編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五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委托中國結算將暫不交付給客戶的證券劃入或者劃出其證券處置賬戶的,應當通過本所向中國結算提交劃入或者劃出證券處置賬戶申報。
  劃入、劃出證券處置賬戶申報指令包括投資者證券賬戶號碼、合約標的代碼、合約標的數量、合約標的處理類別等內容。
  本所接受劃入證券處置賬戶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行權交收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劃出證券處置賬戶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五十八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單位為張。
  期權交易的申報數量為1張或者其整數倍,限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0張,市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5張。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單筆買賣申報的最小和最大數量。
  第五十九條 合約標的為股票的,期權交易的委托、申報及成交價格為每股股票對應的權利金金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權交易的委托、申報及成交價格為每份交易所交易基金對應的權利金金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01元人民幣。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第六十條 期權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停制度,申報價格超過漲跌停價格的申報無效。
  第六十一條 期權合約漲跌停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合約漲跌停價格=合約前結算價格±最大漲跌幅
  認購期權最大漲幅=max{合約標的前收盤價×0.5%,min [(2×合約標的前收盤價-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購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沽期權最大漲幅=max{行權價格×0.5%,min [(2×行權價格-合約標的前收盤價),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認沽期權最大跌幅=合約標的前收盤價×10%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合約漲跌停價格計算公式的參數。
  第六十二條 根據前條規定計算出的合約漲跌幅,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整數倍。
  計算出的合約跌停價格低于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合約跌停價格為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計算出的最大漲跌幅低于或者等于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最大漲跌幅為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期權合約的最后交易日,合約價格不設跌幅限制。
  第六十三條 本所于每個交易日開盤前,公布期權合約當日的漲跌停價格。
  第四節 競價與成交
  第六十四條 期權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六十五條 期權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接受的申報優先于后接受的申報。
  第六十六條 連續競價交易時段,以漲跌停價格進行的申報,按照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平倉優先的原則為:以漲停價格進行的申報,買入平倉(含備兌平倉)申報優先于買入開倉申報;以跌停價格進行的申報,賣出平倉申報優先于賣出開倉申報。
  第六十七條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依次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四)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五)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最接近前結算價格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六)仍有兩個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六十八條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第六十九條 買賣申報經本所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結算義務,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五節 停復牌、熔斷及其他事項
  第七十條 期權合約的開盤價為當日該合約的第一筆成交價格。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期權合約的收盤價為當日該合約的最后一筆成交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期權合約掛牌首日無成交的,以本所公布的開盤參考價作為當日收盤價。
  第七十一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收盤后向市場公布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期權合約每日日終維持保證金、下一交易日開倉保證金、漲跌停價格等數據的基準。
  第七十二條 期權合約的結算價格為該合約當日收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當日收盤集合競價未形成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不合理的,由本所另行計算該合約的結算價格,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為實值合約的,本所根據合約標的當日收盤價格和該合約行權價格,計算該合約的結算價格;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為虛值或者平值合約的,結算價格為0。
  本所及中國結算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結算價格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第七十三條 期權合約掛牌首日,以本所公布的開盤參考價作為合約前結算價格。
  合約標的出現除權、除息的,合約前結算價格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調整:新合約前結算價格=原合約前結算價格×原合約單位/新合約單位。
  第七十四條 期權合約存續期間,合約標的停牌的,期權合約相應停牌。合約標的復牌的,期權合約同時復牌,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期權合約在本所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合約復牌后的交易。
  期權合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按照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進行撮合。
  第七十六條 期權交易實行熔斷制度。
  連續競價交易期間,合約盤中交易價格較最近參考價格上漲、下跌達到或者超過50%,且價格漲跌絕對值達到或者超過該合約最小報價單位5倍的,該合約進入3分鐘的集合競價交易階段。集合競價交易結束后,合約繼續進行連續競價交易。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交易的熔斷標準。
  第七十七條 前條規定的最近參考價格,是指期權合約在最近一次集合競價階段產生的成交價格。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期權合約前結算價格作為最近參考價格。
  盤中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進入該集合競價階段前的最后一筆成交價格作為最近參考價格。
  第七十八條 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的,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中尚未成交的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格轉為限價申報,進入集合競價。
  全額即時限價申報以及全額即時市價申報如果全部成交將導致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的,則該申報為無效申報。
  第七十九條 期權交易在11:27至11:30之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的,在11:30前未完成的集合競價階段,延續至13:00后的交易時段繼續進行。
  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階段時,該集合競價階段的最后1分鐘內,本所不接受撤單申報;期權交易在14:54至14:57之間達到熔斷標準的,直接進入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收盤前1分鐘內不接受撤單申報。
  期權交易達到熔斷標準進入集合競價階段時,合約標的停牌的,期權交易相應停牌;合約復牌時,已接受的申報按照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進行撮合,此后合約進入連續競價交易。
  第六節 交易異常情況處置
  第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或者市場操縱等原因,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權交易不能正常進行,或者因合約標的連續漲跌停等原因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風險的,本所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采取下列風險控制措施,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一)暫時停止交易;
  (二)臨時停市;
  (三)調整保證金標準;
  (四)調整合約漲跌停價格;
  (五)調整合約結算價格;
  (六)調整合約到期日及行權交割方式;
  (七)更正合約條款;
  (八)調整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持倉限額;
  (九)限制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的期權交易;
  (十)要求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平倉;
  (十一)強行平倉;
  (十二)取消交易;
  (十三)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股票期權交易出現前款規定的異常情況,以及本所采取相應風險控制措施的,本所及時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暫時停止交易措施:
  (一)期權交易價格出現重大異常波動;
  (二)期權交易或者合約標的交易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對期權交易秩序可能產生嚴重影響;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形。
  暫停及恢復交易的時間由本所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條 暫時停止交易、臨時停市以及限制期權經營機構或者投資者期權交易的原因消除后,本所恢復交易,并向市場公告。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暫時停止交易或臨時停市后當日恢復交易的,暫時停止交易或臨時停市前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按照集合競價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進行撮合。
  第八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期權合約條款、結算價格、漲跌停價格、行權現金結算價格、開倉保證金標準以及與期權交易相關的其他重要數據發生錯誤時,本所可以對相關條款或者數據進行調整,并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自身交易異常,影響或可能影響期權市場正常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立即向本所報告。
  本所可以對出現上述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進行核查,并及時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五條 因合約標的市場或者期權市場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重大差錯,導致期權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此交易結果進行結算將對期權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期權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可以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八十六條 本所設立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對取消交易事宜作出獨立和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取消交易的決定,并向市場公告。
  第八十七條 期權交易出現異常情況以及本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節 交易信息
  第八十八條 本所發布期權交易即時行情、延時行情以及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八十九條 本所市場產生的期權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加工、經營和傳播。
  期權經營機構接收、使用、展示和傳播本所期權交易即時行情,應當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簽署書面協議。
  第九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展示本所期權交易即時行情。
  第九十一條 集合競價期間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合約編碼、前結算價格、虛擬集合競價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合約停牌期間,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第九十二條 連續競價期間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期權合約編碼、前結算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總持倉量、實時最高5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5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第九十三條 本所于每日收盤后,向市場公告未到期合約的下列交易信息:
  (一)按照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分別統計的總成交量最大的前3個合約品種,以及對應的成交量(自營與經紀業務合并計算)最大的前5家期權經營機構;
  (二)按照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分別統計的總持倉量最大的前3個合約品種,以及對應的持倉量(自營與經紀業務合并計算)最大的前5家期權經營機構;
  (三)本所認為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條 對于以股票作為合約標的的單個合約品種,投資者持有的合并計算的認購期權權利倉與認沽期權義務倉,或者合并計算的認購期權義務倉與認沽期權權利倉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及其后累計變動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本所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投資者姓名或者名稱;
  (二)所涉及的期權合約簡稱;
  (三)投資者對該合約品種的持倉數量及其對應的合約標的數量,以及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
  (四)本所認為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五條 期權合約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合約的信息;期權合約摘牌后,本所不再發布該合約的信息。
  第九十六條 期權合約到期的,本所于行權日收盤后向市場公布期權合約的行權統計信息。
  行權統計信息包括單個合約品種的認購期權行權申報數量以及認沽期權行權申報數量等內容。
  第九十七條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期權交易即時行情、期權交易公開信息的發布方式和內容。
  第五章 行權
  第九十八條 期權買方可以決定在合約規定期間內是否行權。買方決定行權的,可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相應數量的合約標的。
  期權賣方應當按照本所及中國結算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十九條 期權買方行權的,應當委托期權經營機構通過本所申報。
  第一百條 期權買方行權的,應當在期權合約行權日申報,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所接受行權申報的時間,為期權合約行權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
  根據市場情況,本所可以調整接受行權申報的時間。
  第一百零一條 期權合約行權的申報數量為1張或其整數倍。當日多次申報行權的,按照累計有效申報數量行權。
  第一百零二條 當日買入的期權合約,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第一百零三條 期權合約行權以給付合約標的的方式進行,本規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四條 投資者申報行權,應當確保其相應賬戶在規定時間內有足額合約、合約標的或者資金,用于行權結算。
  投資者相應賬戶內用于行權的合約或者合約標的不能滿足其所有行權申報的,不足部分所對應的行權申報無效,本規則第一百一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客戶行權的可申報數量、用于行權的合約標的或者資金是否足額進行前端檢查與控制,本規則第一百一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客戶行權的可申報數量,不得超過其申報時合約賬戶內該期權合約權利倉持倉超出義務倉持倉的數量。
  第一百零六條 本所于接受行權申報時間結束后,將行權申報發送至中國結算。
  中國結算于當日日終對投資者合約持倉數量、用于行權的合約標的等情況進行校驗,并按照其業務規則,對有效的行權申報進行行權指派。
  第一百零七條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期權合約發生全天停牌或者盤中臨時停牌的,期權合約的行權申報照常進行,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不作順延。
  第一百零八條 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的,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相應順延:
  (一)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處于合約標的配股股權登記日與配股繳款日后的復牌首日之間,且合約標的停牌的,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順延至合約標的配股繳款日后的復牌首日,期權合約于當日到期并進行行權。
  (二)合約標的將在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進行除權、除息的,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順延至合約標的除權、除息日,期權合約于當日到期并進行行權。
  (三)因合約標的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該合約品種所有未平倉合約提前至合約標的被實施暫停或者終止上市前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并行權。
  (四)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本所對該合約采取暫時停止交易或者臨時停市措施,且當日未恢復交易的,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順延至期權合約恢復交易首日,期權合約于當日到期并進行行權。
  (五)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本所對該合約當日交易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順延至次一交易日,期權合約于當日到期并進行行權。
  (六)本所認為應當順延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期權合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順延的,在實際行權日之前接受的行權申報按無效申報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期權合約行權交收日為行權日的次一交易日。
  第一百一十條 期權合約行權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對相應合約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行權交割:
  (一)期權合約行權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臨時停牌直至收盤,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認定的實值認沽期權的行權申報因合約標的不足未通過有效性檢查的。
  (二)期權合約交收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臨時停牌直至收盤,行權交割中應交付合約標的的不足部分。
  (三)出現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異常情形,或者本所認為有必要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之外,對于行權交割中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部分,按照中國結算公布的價格,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行權交割。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期權合約標的為股票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為合約標的在最近一個交易日實際交易時段最后30分鐘內的時間加權平均價。
  合約標的在最近一個交易日實際交易時段最后30分鐘內無成交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為其當日成交均價,合約標的在最近一個交易日全天無成交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為其上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期權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行權現金結算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單位凈值X(1+對應指數當日漲跌幅)。
  前款規定的公式中,對應指數當日漲幅取正值,當日跌幅取負值。
  第一百一十三條 投資者在行權交割中出現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其合約賬戶持有未到期備兌開倉的,相應備兌證券將被用于當日的行權交割。由此造成的備兌證券不足部分,應于次一交易日規定時間內補足。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客戶補足相應備兌證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投資者出現行權資金交收違約、行權證券交割違約的,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按照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其收取相應違約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投資者在行權交割中出現應交付的合約標的不足,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根據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利用自有證券完成行權交割義務。
  期權經營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履行行權交割義務,應當通過本所向中國結算提交相關履約指令。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合約到期日前的3個交易日內,逐日提醒客戶妥善處理期權交易持倉,并對提醒情況進行記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提供協議行權服務的,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詳細約定協議行權的觸發條件、行權數量、各自權利義務以及風險揭示內容,并對該項服務的實際操作流程進行記錄。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期權合約行權指派及結算的具體事宜,由中國結算按照其規定辦理。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期權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用于結算和擔保期權合約履行,包括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分為開倉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
  保證金應當以現金或者經本所及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交納。
  第一百二十條 結算準備金和維持保證金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級收取:
  (一)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收取;
  (二)中國結算向結算參與人收取。
  結算參與人應當向委托其結算的期權經營機構收取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所對每筆賣出開倉申報實時計算相應的開倉保證金額度,并根據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日間余額數據,對賣出開倉申報進行校驗。
  第一百二十二條 保證金最低標準由本所與中國結算規定并向市場公告。
  保證金標準調整的,在當日結算時對未到期合約的所有義務倉持倉按照調整后的標準收取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結算參與人向委托其結算的期權經營機構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不得低于本所、中國結算規定的保證金最低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證券分開,專戶存放。
  委托結算參與人結算的期權經營機構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不得低于結算參與人向其收取的標準。
  第一百二十四條 投資者就其合約持倉構建組合策略的,按照本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標準收取相應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提交構建、解除組合策略申報。申報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所規定。
  本所接受構建、解除組合策略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5。
  組合策略的成分合約停牌期間,本所接受相應構建、解除組合策略申報,但臨時停市的時段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以自己名義在中國結算開立自營證券保證金賬戶以及客戶證券保證金賬戶(以下統稱“證券保證金賬戶”),分別用于存放期權自營及經紀業務中以證券形式提交的保證金(以下簡稱“證券保證金”)。
  證券保證金賬戶中的證券,為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提交的保證金,用于結算參與人期權結算和擔保期權合約的履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保證金按照規定的折算率計算出相應保證金額度,與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以下簡稱“資金保證金”)額度合并計算。
  期權經營機構對其客戶規定的證券保證金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證券保證金折算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所與中國結算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和調整可以提交為保證金的證券范圍及相應折算率,并向市場公布。
  證券保證金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紀合同中,就證券保證金的提交、管理和處置等事宜,作出具體約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向本所提交證券保證金轉入、轉出等申報;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提交證券保證金賣出申報,以處置相應證券保證金。
  本所接受前述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提出的證券保證金轉入、轉出等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相關業務規則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申報,應當予以拒絕。
  第一百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的有關規定,妥善管理客戶保證金,履行相應信息報送義務,不得挪用、串用和變相占用客戶保證金。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本所以及中國結算報送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本所以及中國結算報送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相關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期權交易實行持倉限額制度。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對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數量、總持倉數量、單日買入開倉數量,以及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均不得超過本所規定的額度。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由本所制定和調整,并向市場公告。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因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經紀業務、做市業務等需要提高持倉限額的,應當向本所提出申請,并按照申請用途使用本所核定的額度,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對單個合約品種的權利倉持倉數量、總持倉數量以及單日買入開倉數量達到或者超過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或者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達到或者超過規定額度的,不得再進行相應的開倉交易。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客戶的持倉數量進行前端控制。對持倉超出限額的客戶,期權經營機構不得接受該客戶新的開倉委托,并應當立即通知其在規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本所可以根據合約交易情況以及市場條件,對達到規定情形的合約品種或者期權合約采取限制開倉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期權交易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被本所要求報告持倉情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本所報告。客戶未按要求報告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本所報告該客戶持倉情況。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期權交易實行強行平倉制度。
  第一百三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或者備兌證券數量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自行平倉的,中國結算將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中國結算實施強行平倉的,委托本所執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投資者合約賬戶持倉數量超出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未及時根據經紀合同約定或者本所要求對其實施強行平倉的,本所可以對該投資者實施強行平倉。
  期權經營機構合約賬戶持倉數量超出本所規定的持倉限額,未在本所規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本所可以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因本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場主體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客戶的持倉限額作出調整或者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申請的持倉額度到期導致其持倉超限的,本所不對其超出持倉限額的部分實施強行平倉。
  第一百四十條 期權交易出現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異常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交易風險時,本所可以決定實施強行平倉。
  期權交易出現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異常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權市場出現重大結算風險時,中國結算可以決定實施強行平倉,并委托本所執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客戶保證金不足或者備兌證券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實施強行平倉。
  客戶持倉數量超過期權經紀合同規定的持倉限額,未在規定時間內對超限部分自行平倉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其實施強行平倉,但因本所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場主體持倉限額、期權經營機構根據經紀合同約定對客戶的持倉限額作出調整或者客戶申請的持倉額度到期導致其持倉超限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條 強行平倉的盈虧和相關費用由直接責任人或者相關主體自行承擔。
  第一百四十三條 強行平倉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與客戶約定強行平倉的具體事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期權交易實行風險警示制度。本所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期權經營機構和投資者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風險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
  本所對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采取前述風險警示措施的,可以同時對其采取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且對市場產生或者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對其采取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期權交易風險控制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及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第七章 交易監管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從事期權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規范運作,接受本所自律監管。
  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接受本所自律監管以及期權經營機構對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期權市場內幕信息、合約標的市場內幕信息以及其他非公開信息從事期權交易活動。
  第一百四十九條 禁止任何人操縱期權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或者通過操縱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影響期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第一百五十條 本所對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期權交易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所業務規則限制的行為;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大量或者多次進行自買自賣;
  (四)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投資者之間,大量或多次進行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可能對期權合約或者其合約標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續買入或者賣出期權合約;
  (六)單個或兩個以上涉嫌關聯的合約賬戶,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申報價格明顯偏離該期權合約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價格;
  (七)頻繁申報和頻繁撤銷申報,或大額申報后撤銷申報,以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八)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交易;
  (九)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下單、快速下單,可能嚴重影響本所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一)在價格敏感期內,通過異常申報影響相關期權合約或其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十二) 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期權交易;
  (十三)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期權合約或合約標的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
  (十四)導致期權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較大波動的金額巨大的跨市場或者多品種交易行為;
  (十五)頻繁向期權做市商進行詢價,但實際成交量明顯低于其詢價數量;
  (十六)期權做市商將指定用于做市的合約賬戶用于非做市業務用途;
  (十七)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期權交易和資金監控系統,關注客戶的交易行為,做好前端控制,防范客戶在交易中可能出現的異常交易行為。
  期權經營機構發現客戶在期權交易過程中出現本規則第一百五十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提醒和制止,并及時向本所報告。制止無效的,期權經營機構可以采取提高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或者終止委托關系等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針對期權交易中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調查;
  (二)查閱、復制與期權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三)對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期權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權市場其他參與者等進行調查、取證;
  (四)要求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期權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權市場其他參與者對被調查事項做出陳述、解釋、說明;
  (五)聯合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所等機構進行調查;
  (六)履行自律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期權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所在現場或非現場調查中,可以要求相關期權經營機構及其營業部、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投資者的開戶資料;
  (二)投資者的委托交易資料;
  (三)投資者合約賬戶或資金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操作人情況、資金來源以及相關賬戶關聯關系的說明等;
  (四)投資者對相關交易情況的解釋說明;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本所可以視異常交易行為情節輕重,對相關行為主體單處或者并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將合約賬戶列入監管關注賬戶;
  (五)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六)盤中暫停合約賬戶當日交易;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對相關行為主體單處或者并處以下紀律處分:
  (一)限制合約賬戶交易;
  (二)認定合約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對前款第(一)、(二)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相關處分執行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期間相關措施不停止執行。
  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所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所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通過其所在期權經營機構實施。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客戶本所的相關監管信息和書面決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履行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的;
  (二)未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進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和前端控制;
  (三)未建立和執行有效的期權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四)未按照客戶保證金安全存管的規定妥善管理客戶保證金、報送相關信息;
  (五)挪用或者變相挪用客戶保證金;
  (六)未及時、準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本所有關監管信息或者書面決定;
  (七)未按照本所、中國結算的要求對客戶實施強行平倉;
  (八)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戶異常交易行為;
  (九)縱容、誘導、協助客戶進行異常交易;
  (十)未按照本所要求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十一)違反本規則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一百五十七規定的,本所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以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情節嚴重的,本所可以單處或并處以下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對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相關處分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六十條 本所對期權經營機構及投資者實施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計入誠信檔案。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本所可以根據中國結算的提請,對嚴重違反結算規則的結算參與人,采取限制其期權自營或者經紀業務等措施。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一百六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之間、期權經營機構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記錄、核實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客戶對期權交易有疑義的,相關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協調處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留存相關記錄、操作流程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期權合約的交易經手費按張收取。
  合約標的為股票的,交易經手費為每張3元;合約標的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經手費為每張2元。
  期權交易的結算費用按照中國結算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一百六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按規定向期權經營機構交納傭金。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 日均波動幅度,指一段時間內合約標的或者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低價的比值的日均值。
  (二) 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三) 合約品種,指具有相同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的集合。
  (四) 合約類型,指期權合約的權利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類型。
  (五) 認購期權,指買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六) 認沽期權,指買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賣出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七) 期權買方,指持有期權合約權利倉的投資者。
  (八) 期權賣方,指持有期權合約義務倉的投資者。
  (九) 權利倉,指期權合約買入開倉形成的持倉。
  (十) 義務倉,指期權合約賣出開倉及備兌開倉形成的持倉。
  (十一) 行權價格,指期權合約規定的、在期權買方行權時買入、賣出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十二) 行權價格間距,指基于同一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相鄰兩個行權價格的差值。
  (十三) 實值合約,指行權價格低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高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
  (十四) 虛值合約,指行權價格高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低于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
  (十五) 平值合約,指行權價格與合約標的市場價格一致的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
  (十六) 合約單位,指單張合約對應的合約標的的數量。
  (十七) 到期月份,指期權合約期限屆滿的月份。
  (十八) 權利金,指期權買方向賣方支付的用于購買期權合約的對價。
  (十九) 結算準備金,指結算參與人存入保證金賬戶,用于期權交易結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證金。
  (二十) 維持保證金,指結算參與人存入保證金賬戶,用于擔保合約履行且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二十一) 開倉保證金,指本所對每筆賣出開倉申報實時計算并對有效賣出開倉申報實時扣減的保證金日間額度。
  (二十二) 備兌開倉,指投資者提前鎖定足額合約標的作為將來行權交割所應交付的證券,并據此賣出相應數量的認購期權。
  (二十三) 備兌備用證券,指投資者證券賬戶中被提交用于備兌開倉且被本所日間鎖定的合約標的。
  (二十四) 備兌證券,指投資者證券賬戶中已被實際用于備兌開倉并被中國結算進行備兌交割鎖定的合約標的。
  (二十五) 保證金開倉,指投資者使用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賣出認購期權或者認沽期權。
  (二十六) 普通限價申報,指按限定的價格或低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期權合約,按限定的價格或高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期權合約。普通限價申報當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二十七) 市價剩余轉限價申報,指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格轉為普通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二十八) 市價剩余撤銷申報,指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十九) 全額即時限價申報,指按限定的價格或者優于限定的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申報的數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
  (三十) 全額即時市價申報,指按市場可執行的最優價格買賣期權合約,所申報的數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則自動全部撤銷。
  (三十一) 平倉,指投資者進行反向交易以了結所持有的合約。
  (三十二) 成交量,指同一期權合約單邊買入或者賣出的成交數量。單邊買入成交數量是指同一期權合約買入開倉、買入平倉和備兌平倉的成交數量之和,單邊賣出成交數量是指賣出開倉、賣出平倉和備兌開倉的成交數量之和。
  (三十三) 行權指派,指中國結算根據業務規則,從持有期權合約義務倉的合約賬戶中指定實際需要履行行權義務的特定合約賬戶。
  (三十四) 協議行權服務,指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客戶合約賬戶內持有的達到約定條件的期權合約為客戶提出行權申報的服務。
  第一百六十七條 本規則中所規定的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第一百六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以內”、“達到”均含本數,“超過”、“不滿”、“不足”、“低于”、“少于”均不含本數。
  第一百六十九條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七十條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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