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8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近日稅總公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將于2015年2月1日施行。 重大稅務案件的范圍是: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據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由于重大稅務案件涉案金額較大、案情復雜、涉及面廣,案件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的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影響,因此,這類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經各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同時,健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也是稅務總局完善內控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監督、規范各級稅務局稽查局的行政執法權。 重大稅務案件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書面審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會議審理。無論書面審理還是會議審理,審理意見均須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由稽查部門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 《辦法》突出了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必須組織聽證,讓納稅人充分陳述申辯、舉證主張;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各級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將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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