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28日發布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產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持續監管,強調發揮內外部監督合力。其中明確了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要責成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商業銀行,根據有關規定采取監管處罰措施。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部分內部控制要求與銀行經營現狀不匹配。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組織結構和業務經營復雜程度發生了較大變化,面臨的風險日益多元化,內部控制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內部控制措施方面,《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和重要憑證及時進行盤點;商業銀行設立新機構、開辦新業務、提供新產品和服務,應當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指引》還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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