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媒傳播虛假上市公司信息將被查處
8月6日在某網站的股吧中,出現了“山西廣和山水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的帖子,涉及該上市公司對上交所問詢函的回復及對媒體質疑的澄清。后經公司8月13日公告顯示,上述帖子是發帖人主觀猜想杜撰而成,并非公司發布的澄清公告。
對此,鄧舸指出,網絡媒體發布、傳播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應遵守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網絡媒體信息發布、傳播行為主要涉及三項禁止性規定。
第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在網絡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于證監會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
第二,在上市公司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第三,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證監會及交易所依法對網絡媒體信息發布行為進行監督。網絡媒體發布、傳播上市公司信息導致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將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發現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證監局進行核查。任何機構和個人通過網絡媒體發布、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證監會將依法予以查處,給上市公司及其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及其投資者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官微應指定專人管理
鄧舸還指出,上市公司應將公司實名認證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的相關信息,在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并指定部門或專人進行歸口管理。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在其個人認證微博、博客、微信或通過其他網絡媒體發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相關人員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序擅自發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導致公司信息披露違規的,公司應啟動問責機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對其采取監管措施,記入中國證監會誠信檔案。
強化對網絡媒體信息發布的監管
此外,鄧舸強調,當上市公司相關信息被網絡媒體關注、轉載,并可能或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啟動快速反應機制,首先公司應當自查或及時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核實有無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必要時上市公司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并根據相關要求,通過證監會指定媒體及時披露澄清公告并及時通過公司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公司已采取的措施及相關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