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大型商超“亂收費”擾亂流通領域市場秩序的問題,業內人士建議,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加強市場監管。同時,積極引導零售業盡快轉變盈利模式,扶持相關行業協會發展,培育和增強中小供應商的話語權。 首先,應完善立法加大懲處,規制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市場營銷系主任陳立平說,德國、韓國、美國等國家都在反壟斷法或反競爭法等相關法律中,對涉及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做出明令禁止和處罰。因此,我國也應以《反壟斷法》為法理依據,在界定和梳理零售商行使和濫用優勢地位的基礎上,對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專家還建議,我國應盡快出臺具有法律效率的規范零供雙方市場行為的行業準則,明確零售商允許或禁止的具體收費項目,將目前的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彌補立法漏洞。同時,加大對亂收費行為的處罰力度,改變過去“蜻蜓點水”式的處罰。 其次,引導商超合理布局,加快轉變盈利模式。網點布局混亂導致商超“供過于求”的現象,反過來壓縮了商超的自我盈利空間。專家認為,一方面應科學引導商超合理布局,另一方面也應出臺財稅、金融等政策,引導零售業盡快轉變盈利模式。 上海市商業信息中心首席研究員齊曉齋說,歐美發達國家通過嚴格的商業規劃和審批管理制度實現大小商業企業的有序競爭。他們對大型商業設施建設進行審批管理的出發點不是管理投資行為,而是為了防止壟斷,促進大中小商業體的協調發展。例如,日本商業政策法規中的大型零售店鋪立地法、中小零售商業振興法等都對大型零售商業的擴張給予限制,對中小零售商業的發展給予鼓勵。 另一方面,也應扶持引導零售業盡快轉變盈利模式,從經營“商業地產”的“二房東”心態中盡快走出來。上海流通經濟研究所所長汪亮建議,政府可以通過服務業扶持資金等方式,先行培育幾個基礎條件好的零售企業,摒棄其對進場費等通道費的依賴,增加自營比例,吸引供應商,隨后培育“用腳投票”的商業環境。 再次,培育良好營商環境,增強中小供應商話語權。專家指出,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供應商與零售商規模失衡的現狀短期內難以改變,政府可以通過扶持行業協會等方式,增強中小供應商的話語權。 濟南市工商聯供應商會零售專業委員會副會長呂文認為,與處于強勢地位的大型商超相比,單個供應商單打獨斗顯然難以抗衡,只有團結起來才能壯大力量,而整合資源自建渠道是其中一條出路。應扶持培育一批供應商協會或聯盟,并鼓勵傳統供應商借助電子商務積極轉型,探索多元發展模式,通過“強本自立”擺脫受制于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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