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交易所也發布相應規則,然而,上述規則所留下的“尾巴”——重新上市制度,不僅沒有對現有垃圾股形成威脅,甚至會讓已退市公司僵尸復活,實在沒有保留必要。 《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重新上市制度,對于《退市意見》生效前已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仍然適用現行規定,過渡期為《上市規則》生效之日起36個月。現行規定是2012年的《上市規則》,其對重新上市的條件比此次退市新規(征求意見稿,下同)要優惠許多,新規要求重新上市的財務指標等條件等同IPO,而現行規則條件門檻要比IPO要低。據稱,江湖生態(即原藍田股份)等幾家企業目前都在積極聯系中介機構,以尋找借殼方入駐重組。 尤其是目前退到新三板的企業,已經屬于非上市公眾公司,其重組遵循的《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對重大重組的限制相當少,對于借殼行為不做特殊規定,也即沒有什么借殼概念,基本不涉及證監會的監管。 退市新規征求意見稿出來后,對垃圾股的威懾效應尚未體現出來,倒是老退市公司卻可能借退市新規“借尸還魂”。值得思考的是,為什么退市制度總是要留條尾巴、不敢對退市公司斬草除根,總是讓其死而不僵、允許其通過重新上市渠道復活? 實際上,正是留的這些尾巴或上市后門,讓本來一文不值的退市公司在新三板的價位不能歸零,一般都在0.6元以上,有的還在1元多,這也反推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的股價難以歸零,比如退市長油以0.83元告別A股,不少中小投資者仍然敢于在此類股票上下注投機。假如斷了重新上市念想,退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或許股價早就歸零,而在此之前中小投資者也自然不敢對垃圾公司下注,市場發現股票價格的功能將更加健全,一分錢一分貨,又何必擔心中小投資者抵制? 筆者認為,對觸及財務指標等退市紅線被強制退市公司,根本沒有必要保留重新上市渠道。對于重大違法公司被強制退市后是否可以通過重新上市渠道上市,本次退市新規沒有明確,但顯然這種情況更不應該允許其使用重新上市渠道。另外,對被誤認為重大違法而被強制退市公司,“雪冤”后通過重新上市渠道上市似乎有必要性,但在法律程序上也完全可以將其納入證監會的審核通道,只需規定其有權排隊在擬IPO公司之前即可,無需單設重新上市渠道。 最后,此次退市新規對主動退市也規定可以通過重新上市渠道上市,而且可以隨時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表面看非常合理方便,但其蘊含的副作用卻無法估量。一個經營比較正常的上市公司,借某個理由在股價低位提出主動退市,然后再提出重新上市申請,上市后股價又將暴漲。這樣退市、上市簡直就成為兒戲,有關主體可以借其中的信息不對稱以及股價暴漲暴跌來魚肉中小投資者,實在是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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