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最新規定,2014年9月1日后生產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標簽標識中不適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項增加“本品含何首烏,不宜長期超量服用,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注意監測肝功能”。 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獲悉,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結果,今后保健食品中生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1.5g,制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0g,此前批準超過此用量的產品,下調至此規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產品,應取消該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烏。對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換何首烏不影響產品安全、功能的產品,批準證書持有者可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變更的程序提出配方變更申請,并提供相關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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