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主動退市和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之外,此次《退市意見》還要求嚴格執行不滿足交易標準要求的強制退市指標。其中包括:關于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的退市指標;關于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標;關于股票市值的退市指標。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25%的上市公司,或者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總數10%的,都應當實施退市。
除此之外,《退市意見》還要求嚴格執行體現公司財務狀況的強制退市指標,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等觸及規定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存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證券交易所規定數額或者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等四種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應當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退市指標的多元化是境外成熟市場退市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退市意見》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對現有的退市指標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分別作了歸納列舉。其中,市場交易類包括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標,財務類包括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如實披露等指標。《退市意見》在統一創業板與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標準的同時,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并且針對不同板塊的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另外,盡管市場上存在著不同意見,但考慮到“連續三年虧損”是現行《證券法》確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況下,《退市意見》依然保留了這一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