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中國證監會就《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這次改革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有關“完善退市制度”要求的重要舉措,改革目標是進一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
根據我國法律有關退市制度的規定,2001年水仙電器、廣東金曼2家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交易,成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至今,滬深交易所累計已有78家公司退市。但在退市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退市情形規定不夠全面、退市相關指標設定不夠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夠配套、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夠有效等問題,特別是由于具體的執法標準不夠明確、具體,一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時退出市場,影響了退市制度的具體實施效果。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強調,這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進一步擴展主動退市方式,為有主動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樣化、可操作的路徑選擇。二是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按照《證券法》有關重大違法行為退市的規定,制定了具體實施規則。三是進一步明確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同時,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并且針對不同板塊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四是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作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慮的重點問題之一。強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義務,規范主動退市公司決策程序,完善異議股東保護機制,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等。
鄧舸表示,退市制度是證券市場市場化改革的基礎性制度安排,也是證券市場推進注冊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安排。改革完善好退市制度固然重要,而發揮退市制度的功能作用,更要在監管實踐中確保退市制度的嚴格遵守和執行。證監會將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嚴格落實退市制度的規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對于《退市意見》的落實,證監會表示,證券交易所將同步完善股票上市規則及其配套細則,將《退市意見》的內容要求及時轉化為有操作性的具體規則。證監會將進一步提高稽查執法水平,統一案件認定、處理標準,加強調查、審理工作的銜接、配合,確保案件處理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與此同時,嚴格執行《退市意見》及其配套規則,證券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依法應當退市的公司“出現一家、退市一家”。進一步完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