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日正式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征求意見稿。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退市意見》是對現有法律制度在實踐操作層面的具體規范,屬于法律實施性質的規范文件。《退市意見》的具體規范要求需要進一步通過證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規則及其配套規則予以落實,并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具體實施。
鄧舸表示,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其中欺詐發行、重大信披違法納入重大違法情形,按照退市意見,上市公司存在上述情況,并證監會依法出具行政處罰決定,交易所因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對于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原則上要求交易所在一年內終止上市,同時也就重大信披違法做了妥善安排。
鄧舸稱,退市意見對主動退市做出向交易所同意的安排,并不是人為設置門檻,上市公司與交易所的契約關系,上市兩者簽訂了契約關系,所以退市需要經過交易所的同意,從國外經驗來看,也有類似安排,是基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考慮,防范可能出現的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