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各界關注的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又向前邁出關鍵性一步。財政部日前同時發布《關于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信用評級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關于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導意見》,對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進行規范和細化指導。專家稱,這標志著以地方政府為發債主體的地方債發行制度體系初步具備,同時,意見的出臺也為地方政府的發債行為加了一道保險。
經國務院批準,今年我國將在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等10個地區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這些試點地區不再由中央代還,將自行償還債務,防范債務風險挑戰更大。
專家認為,對政府債券進行評級,有利于加強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是建立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重要一環。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王澤彩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利于健全完善試點省份舉債融資機制,規范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制度約束,防范和遏制不良債券規模的擴大,降低公共風險。這是給地方政府的發債行為加了一道保險。”
《關于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信用評級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需要對要發行的5年、7年和10年期等各期限地方債進行綜合性評級,首次評級要進行一次,此后跟蹤評級每年開展一次。
意見明確,債券信用評級是評級機構對債券發行人按時、足額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意愿的意見,是投資者分析債券發行人和債券信用的重要參考。
根據信用評級指導意見,試點地區地方債信用評級的等級劃分為3等9級,其中最高的“AAA級”表示償還債務的能力極強,基本不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極低,最低的“C級”表示不能償還債務。
指導意見規定,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嚴格遵守信用評級協議約定,及時提供信用評級相關材料和信息。試點地區財政部門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級機構的公正評級。
王澤彩認為,在地方政府發債過程中,比較難的是信用評級。“地方政府能不能百分之百真實、準確地公布經濟指標、財政收支、債務等方面的信息?另外信用評級的指標體系還有待于實踐去檢驗。”
《關于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試點地區在發行債券前,應在不遲于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地方財政部門、中國債券信息網等網站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專家認為,規范信息披露工作,能約束地方政府及有關人員的行為,有利于保障債券的順利發行、交易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汪德華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信息披露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披露多方面信息,體現出地方債制度對增強財政透明度,建設現代財政制度的積極作用。”
信息披露中值得關注的亮點是,發債地區的地方政府債務狀況必須及時全面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主要是截止2013年底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包括債務余額、舉借主體、資金來源、期限結構、資金投向、當年舉借償還情況、未來償債計劃、控制債務增長和防范債務風險方面擬采取的措施等。
指導意見還要求,在地方債還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時,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市場披露。重大事項主要包括:地方債本息未按期支付;重大的債務贖回或債務豁免;其他影響地方債還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此外,信息披露還包括地區社會和經濟發展戰略規劃、經濟圈規劃、行業發展等中長期經濟規劃;包括地區金融環境、經濟總量、經濟增長、產業結構、固定資產投資、對外貿易、消費、居民生活、各類價格指數等近三年經濟基本狀況;也必須包括近三年公共財政收支、近三年政府性基金收支和2014年國有資本經營收支。
“兩份指導意見體現出地方債市場化發行的思路,即要求地方政府作為一個平等市場主體發行債券,有助于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有助于投資者自行判斷風險。”汪德華說:“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還應當有證監部門作為公開市場監管部門的制度規定,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控制相關制度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