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1日宣布,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在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此舉被視為我國推進地方政府舉債陽光化、市場化的重要探索。
自發自還試點是否意味著我國允許地方自主發債?新辦法釋放哪些市場化發債信號?
在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看來,此次自發自還試點,并非完全的自主發債,實際是自行發債的升級版。不同之處在于,自行發債雖允許地方自己組織發行,但還是中央財政代為還本付息,再從地方扣除還債本息;而自發自還則強調地方要自行還本付息。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自發自還試點的推出,走出了原先地方政府舉債、中央提供隱性擔保的框架,有助于提高地方財政自主權,推進陽光化舉債。
對于市場關注的“自主發債”,專家指出,理論上應滿足“項目自主、發債規模自主、用途自定、償債自負”的要求。目前看,自發自還試點地區在發債額度、期限等方面都受到嚴格限制。
此次納入試點的上海財政局相關人士也表示,自發自還離自主發債還有距離。自主發債需要具體一系列前提,包括地方債務公開,取消地方融資平臺,地方政府負債全部納入預算,并報人大批準。目前各地方融資平臺還沒有納入財政預算。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審計研究室主任汪德華認為,今年以來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加劇地方財政和融資壓力,此次試點推出有利于推進地方債券的長期化,扭轉當前畸形的土地財政,降低地方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