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文件對于新股配售環節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保持了高度警惕。承銷商、發行人及其他知悉報價信息的人員不得在投資者報價信息公開披露前泄露投資者報價信息;不得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或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
新股發行的相關配套政策終于正式落地。5月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式發布了《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的決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并將5月13日起受理網下投資者的備案申請。
在IPO的股票承銷環節,《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的決定》明確,承銷商和發行人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書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發行價格提出建議或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做出預測。承銷商的證券分析師的路演推介應當與發行人的路演推介分別進行,推介內容不得超出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及其他已公開信息的范圍,不得對投資者報價、發行價格提出建議或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做出預測。承銷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證券分析師路演推介活動的獨立性。
與此同時,此次配套文件還表現出了對于新股配售環節可能出現的利益輸送保持了高度警惕。承銷商、發行人及其他知悉報價信息的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投資者報價信息公開披露前泄露投資者報價信息;操縱發行定價;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或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接受投資者的委托為投資者報價;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在配售方面,主承銷商應當和發行人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公募社保類’)配售。同類配售對象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社保類、年金保險類投資者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投資者的配售比例。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對承諾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投資者單獨設定配售比例的,公募社保類、年金保險類投資者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承諾相同限售期的投資者。
作為保證措施,證券業協會將建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黑名單(以下簡稱
‘黑名單’)制度。違規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將被列入黑名單,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布。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被列入黑名單期滿后,應當重新備案;被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禁入期滿后三十六個月內不能重新備案。證券業協會還將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監督檢查。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則規定,主承銷商不得向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配售。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則規定,參與首發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的投資者應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要求參與該項目網下申購業務的網下投資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對象,以該項目初步詢價開始前兩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其在項目發行上市所在證券交易所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應為1000萬元(含)以上。中國證券業協會自2014年5月13日起,受理網下投資者的備案申請。
就在9日當天,滬深兩大交易所發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辦法,投資者持有市值的計算口徑改為按T-2日前20個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來計算。
據測算,按調整后口徑計算市值,滬深兩大交易所具有申購資格的投資者數量和投資者整體可申購額度較調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按照調整后的市值計算方式,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市值合并計算。投資者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可以參與申購,其持有市值同樣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