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5月9日發布通知,為配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實施,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協會組織修訂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起草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經第五屆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另外,針對市場關注和容易誤讀的內容,證券業協會起草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2014年修訂)相關問題解答》,與上述規則一同發布。
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2014年修訂)》相關問題解答
一、問:新修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以下簡稱《業務規范》)第二十條中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是指網下投資者還是指配售對象?
答:滿足《業務規范》第十五條第四款“網下投資者所申報價格不低于主承銷商和發行人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且符合主承銷商和發行人事先確定且公告的其他條件的報價”,即為有效報價。
有效報價投資者是指提供有效報價的網下投資者,包括有效報價網下個人投資者和有效報價網下機構投資者。
二、問:如何理解《業務規范》第十四條中規定的“網下投資者報價時應當持有不少于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
答:《業務規范》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網下投資者報價時應當持有不少于1000萬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市值應當以其管理的各個產品為單位單獨計算”。
具體計算方法為,參與網下申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所屬或直接管理的自營投資賬戶或證券投資產品,以初步詢價開始前兩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其在股票發行上市所在證券交易所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應為1000萬元(含)以上。
三、問:如何理解《業務規范》第二十五條“同類配售對象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社保類、年金保險類投資者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于其他投資者的配售比例”中“其他投資者”及“配售比例”的含義?
答:主承銷商可以根據投資者報價、報價時間、申購價格、申購數量、投資者類型、獨立研究及評估能力、鎖定期安排和長期持股意愿、風險承受能力、歷史申購情況、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長期合作情況、協會對網下投資者的評價結果等指標對其他投資者進行分類。
《業務規范》第二十五條中的“配售比例”與第二十四條中的“40%”及“一定比例”意義不同。“配售比例”是指獲配股份數量與參與申購數量的比率,“40%”與“一定比例”是指網下發行股票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