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院有關法官認為,“支付寶”賬戶屬于網絡虛擬交易賬戶,賬戶里的存款屬于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款項與貨幣等值,其賬戶內的交易所得資金視同資產收入,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它同樣屬于法院可執行財產的范圍。
浙江溫州中院創新結案執行舉措,扣劃被執行人在虛擬網絡“支付寶”賬戶里的存款,為債主季女士成功追回了9萬余元的債款。
2011年5月19日,季女士與溫州一家服飾公司簽訂合同,季女士支付保證金50000元,該服飾公司授權她在陜西省特許經營該公司品牌服飾,并提供每平方米500元的店面裝修費。一年半后,雙方終止協議并結清貨款。但服飾公司拒不退還保證金也不支付裝修費。季女士申請仲裁,但裁決書確定的期限屆滿后,該服飾公司仍賴賬不還。季女士抱著最后一絲希望向溫州中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執行法官經查詢該服飾公司各銀行存款、房地產、車輛信息均一無所獲,連公司住所地的廠房也是租用,早已停產搬離人去樓空,致使案件陷入僵局。經深入調查,執行法官獲悉該公司在天貓商城曾注冊網店并有經營,尚有部分貨源和5萬元保證金存放于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然而,虛擬網店是個網絡經濟的新事物,相關法律對執行虛擬網店的資產尚屬空白,執行法官一時犯難。
經辦法官前往杭州阿里巴巴總部查詢核實情況,積極與支付寶公司有關負責人反復溝通終于達成一致意見,現場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當即依法對該服飾公司在支付寶的賬戶、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此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債務,執行法官便依法扣劃了其支付寶賬戶存款合計9萬余元,使本案足額執行結案。
溫州市中院有關法官認為,“支付寶”賬戶屬于網絡虛擬交易賬戶,賬戶里的存款屬于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款項與貨幣等值,其賬戶內的交易所得資金視同資產收入,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它同樣屬于法院可執行財產的范圍。
(原標題:老賴賴賬不還
溫州中院首創扣劃“支付寶”賬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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