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讓地方或群眾在面對‘金山銀山’時不放棄‘綠水青山’,這是國家在推進生態補償立法時應當考慮的重大問題。”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十堰市市長張維國提出,國家應當加快生態補償立法步伐,盡早出臺《國家生態補償條例》或《生態補償法》,這是生態功能區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也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及健全我國生態補償制度的現實需要。 此前,蘇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審議《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草案)》。該草案如果能夠通過最終審議,有望成為全國首部關于生態補償的地方性法規。 早在2007年,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在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礦產資源開發、流域水環境保護方面的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并提到了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設立。但至今生態效益補償仍是風聲大雨點小,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仍面臨諸多問題。 當前之所以出現生態補償難以落實到位,很大原因在于相關規范過于籠統模糊。生態補償立法應當區別規范各種不同的資源補償方式,將生態補償明確界定在土地、水流、森林、草原、礦產和大氣等類別,實行科學、嚴格、明確和平衡的法制規范。另一方面,生態補償立法應當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自身特點的相應制度。比如應盡快建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強化上游地區高污企業環保責任。由于國家在生態補償上投入有限,必須建立“誰污染誰埋單”的地區約束。只有強調地域特點,才能使生態立法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應該說,要保持生態環境健康持續發展,需要從根本上改變生態補償難或者今天補、明天不補的現狀,建立生態補償的長效機制,生態補償的立法工作亟須跟進。生態保護的問題表面上是人與自然的關系,但根本上已經演變為人與人的關系,而這種關系的核心則是利益均衡問題。只有加快生態補償立法步伐,使生態補償有法可依,再輔之相關的經濟手段,才能使生態補償這一國際通行的環境治理方式得以有效落實,并逐步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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