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國家發改委在其官方網站上頒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核準備案辦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發改委2004年10月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1號令)同時廢止。
記者注意到,與原21號令相比,《核準備案辦法》內容有三方面變化: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縮小核準范圍,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二是簡化程序、明確時限,提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規范化、便利化水平;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確責任、加強監管、維護秩序。
《核準備案辦法》指出,境外投資項目不再區分資源類和非資源類,除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外,將發改委核準權限由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3億美元、非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統一提高到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資10億美元以下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原第21號令規定的核準范圍包括境內各類法人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而《核準備案辦法》規定已在境外設立的中資企業在境外實施的再投資項目,如不需要境內投資主體提供融資或擔保,不再需要辦理核準或備案。
對于申請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辦法》將“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也作為審核的條件之一。對于這一變化,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境外投資快速發展,但由于我國企業“走出去”時間不長,多數企業缺乏國際化經營人才和國際經驗,一些企業經營行為不夠規范,仍有企業超出自身實力對外承諾重大投資項目,企業由于缺乏投資實力對項目最終無法履約,不僅企業背上沉重包袱、遭受巨大損失,同時極易導致聲譽受損。如處理不當,還會演變為影響多雙邊經貿合作關系的外部要素。因此,發改委在辦理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時,需要審核是否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
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尤其是對外并購增長持續迅猛,對外投資規模不斷增長,從目前境外投資項目實踐中看來,10億美元以下項目由核準變為備案,將會激發國內企業的投資熱情與積極性,有望推進境外投資再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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