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寂了半年后,富安娜與26名自然人股東之間的股權糾葛又有了新的進展,記者9日獲悉,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下稱“南山法院”)已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富安娜再次勝訴,周西川等18名被告需支付富安娜3600萬元及利息。
該股權糾紛要追溯到富安娜上市之前,2007年6月,富安娜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凈資產1.45元/股的價格向109位員工定向發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隨后,26名人員自愿分別向公司出具了《承諾函》,約定自簽署日到公司IPO之日起3年內,上述人員不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在職期間不會出現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幾類情形及違反承諾時違約金的計算依據。
然而,在富安娜上市之前,其中26位持股員工陸續離職。2012年年底,富安娜向南山法院對余松恩等26名自然人股東違反《承諾函》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違約金累計達8121.67萬元,這被稱為A股上市公司“最貴違約金”。
富安娜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3名被告與富安娜達成“庭外和解”,1名被告已經二審宣判,富安娜勝訴,此番對周西川等18名被告作出一審判決,富安娜同樣勝訴。對此,相關法律人士向記者表示,富安娜“天價”訴訟案大部分判決結果已出爐,剩下的4名被告否認簽署過《承諾函》,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其中被告吳滔、陳瑾的《承諾函》真偽鑒定結果已出,最終認定是被告本人簽署,結果已不難預測,幾乎沒有任何懸念了。
據此次訴訟狀顯示,雙方爭議焦點圍繞著:一是起訴是否超過時效,二是被告出具的《承諾函》內容是否合法。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根據其出具的承諾支付“違約金”,被告在《承諾函》中明確承諾于“本人應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后三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即訴訟時效期間應以被告承諾支付“違約金”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而被告所持有的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拋售之日為2012年12月30日,因該日是非交易日,訴訟時效應自2013年1月9日起算,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富安娜代理律師、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文律師稱,若對周西川等18名被告判決結果得以執行,將可以為富安娜本期或期后增加3600萬元營業外收入。記者查看了富安娜年報,2013年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同比增長4.89%;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3.15億元,同比增長21%。在營業外收入情況欄目上,確實記錄著3名糾紛人與富安娜達成調解,同意按《承諾函》的約定支付富安娜618萬元違約金,計入當期非經常性損益金額,此次宣判一旦得到執行,無例外也將會帶給公司較高營業外收入。
更迅速、更便捷閱讀深度解析、分享新銳觀點,請掃描二維碼,關注經濟參考報微信公共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