頗受外界關注的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當事人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4月3日正式開庭。在當天的庭審上,作為原告的楊劍波及其委托代理律師同被告進行了交鋒。從當天的庭審實錄情況來看,原告、被告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內幕信息的認定、披露的時間節點、對沖操作性質以及楊劍波本人在該起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四方面。 楊劍波一方認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光大證券具有雙重身份,光大證券是股票發行人,作為上市公司錯單信息是光大證券內幕信息,作為機構投資者是股票買賣人,其交易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被告(證監會)一方則認為,證券法第75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在實踐操作中,行政法有大量兜底條款。 在內幕信息的發布時間節點上,原告一方認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公開時間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一點之前,發生錯單交易的金額在國內主流媒體上有充分披露,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在8月16日中午已經成為公開信息。被告一方則認為,內幕信息公開由上市公司經過一定的程序向市場披露,而不是由一般媒體進行任意揣測。 在對沖操作的性質上,原告一方認為,光大證券下午是按照策略投資部的計劃和安排實施的,是一種中性策略投資策略,中性市場交易策略本身不存在對現行法律法規的違反,按照交易策略實施符合既定交易安排。被告一方則強調,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對抗法律強制規定,如果執行中性策略時候違反法律規定也是構成內幕交易。光大證券8·16上午事件是突發事件,光大證券沒有進行信息披露反而進行交易,不是執行中性策略。 同時,雙方對于楊劍波本人在該起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存在較大爭議。原告一方認為,楊劍波并非光大證券公司高管,也不是決策層人員,只是投資部的部門經理,是在執行公司既定交易安排。在此過程中原告沒有個人決斷,原告不應當給公司決斷負責任。證監會一方則認為,楊劍波不僅參與了決策會議,下午交易是由其提議的并且由其具體負責執行。光大證券上午突發事件發生在策略投資部,楊劍波在光大證券整天事件中是核心人物。 除此之外,楊劍波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證人證言,欲證明錯單發生后,光大證券立即向相關證券監管機構進行報告,相關證券監管機構事先目睹了交易過程。但證人當日未到庭,證監會則對其證言真實性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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