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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丟失萬元行李僅賠400元
2014-04-02   作者:淦丹丹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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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王鵬價值上萬元的行李被國航托運丟失,后者只愿按照《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最高限額每公斤人民幣100元,賠償400元(行李共4公斤)。對此,王鵬并不認可,一紙訴狀將國航告上法庭。盡管一審法院判王鵬敗訴,但對航空賠損限額這一規定的合理合法性的新一輪質疑再次襲來。

  由于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國航”)在托運行李時,將律師王鵬的一件行李丟失,行李內有貴重物品,國航卻只肯按一公斤100元的標準賠償,王鵬一紙訴狀將國航告上法庭。

  不久前,該案一審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結果為國航賠償王鵬損失400元(行李共4公斤)。

  “法官宣判時,相關依據之一是2006年2月28日實施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托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王鵬說,對于這一判決他并不認可,他認為航空賠損限額的相關規定并不合理,并決定上訴。

  王鵬遇到的情況并非孤例。王鵬期望能通過這個案件,推動航空行業能建立一個合理的賠償標準,這個標準以實際損失為限,對于乘客的實際損失,只要不是由于乘客過錯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乘客的實際損失。

  賠償額與實際價值相差逾十倍

  2013年8月17日下午4時許,王鵬從貴陽龍洞堡國際機場乘坐國航CA4165次航班返回北京。在貴陽機場,王鵬辦理了行李托運手續,將其攜帶的兩件行李交由機場工作人員隨機托運。

  “其中小件行李是在機場行李處現場打包的,里面裝了一瓶15年茅臺酒和兩盒‘蘭韻奢香’茶葉。”據王鵬介紹,到達北京首都機場后他立即前往行李提取處提取行李,但在行李傳輸帶上,他只找到了大行李箱,放有酒和茶葉的小行李箱卻不見了。

  王鵬前往行李查詢處查詢行李下落,被告知行李不在此航班。機場工作人員表示21個工作日內為他查找行李,如查找不到會賠償。

  “小件行李箱中裝的是朋友送的一瓶15年茅臺酒,還有兩盒茶葉,市價超過萬元。”王鵬說,其間負責行李丟失理賠的一位工作人員曾打來電話,告知小行李箱無法找回,只能按照酒和茶葉的總重量4公斤進行賠償,即400元人民幣。

  由于丟失物品價值與這一賠償額懸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于是,王鵬一紙訴狀將國航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托運的行李或賠償損失10475元,并賠禮道歉。

  王鵬表示,他希望此案撥開民航行李丟失案的深水。

  在該案宣判前,王鵬表示,國航工作人員還曾致電溝通,愿將最終賠償額從400元增至1000元,但他仍無法接受。

  類似案件較多

  和王鵬有一樣經歷的旅客并不少見。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統計公報顯示,2012年,我國機場全年完成旅客吞吐量67977.2萬人次,搭乘飛機已經成為人們遠距離快捷出行的首選交通方式。但2012年年底,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航空服務消費者調查報告”同時顯示,21.2%的受訪者在坐飛機時有過行李丟失或損毀的經歷,而其中只有17.7%的旅客得到了賠償,在得到賠償的這部分旅客當中,只有不到29.8%的消費者對賠償結果表示滿意。

  王鵬在丟失行李后,也將有關情況發至自己的微博上,公開征集行李丟失用戶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他大概收到來自網友的五六十條反映行李丟失得不到賠償的信息,涉及很多航空公司,丟失的行李也是五花八門。

  “但這些情況有幾個顯著特點:1.丟失行李貴重,涉案價值較高;2.賠償標準過低,乘客權益難以有效保護,航空公司違約成本過低;3.現有法律規定規范不到位,部門規章嚴重滯后。后查詢相關統計數據發現,航空公司丟失行李很嚴重,且存在賠償標準長期過低的現象。”王鵬說。

  有媒體報道,去年3月,董先生帶著30件“寶貝”去安徽省合肥市參加活動,結果托運的“寶貝”有8件被嚴重損毀,成了碎片。董先生找到航空公司要說法,卻得到“只能按1公斤100元的標準賠償”。被損毀的“寶貝”事后經多次委托鑒定證實價值不菲,航空公司始終不同意按價賠償。

  與董先生一樣無奈的還有江西省鷹潭市的祝先生。今年1月19日,他在南昌昌北機場落地后,一行李箱未如期抵達。經中國東方航空公司查找,兩天后,行李箱才被送到祝先生手中,但他發現行李箱上的繃帶被拆,里面的四個從美國買的MK牌包不見了。

  “丟失的四個包價值4000元人民幣,但航空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和行業通行做法,這種情況只能賠償200元,最多賠償660元。”祝先生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按航空業行規,航空乘客行李遺失或被竊,只能按公斤賠償,不能體現維護乘客利益的精神,也不符合當今的物價標準。

  專家建議廢止航空賠損限額

  所有航空行李丟失索賠糾紛中,普遍讓消費者質疑的一點便是賠損限額標準太低。

  據了解,從1996年實施民航法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至今已近20年,但是因民航丟失托運行李,賠償標準從每公斤50元到目前每公斤100元,僅翻了1倍。

  “這樣的標準和賠付規定與消法也是完全違背的,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祝先生認為,賠損標準太低意味著航空公司的違約成本低,民航乘客行李被盜事件越來越多,這與航空賠損標準滯后也不無關系。

  “登機牌上只有行李重量的信息,所以難以判斷行李價值,這也是需要賠損限額的原因。一般貴重物品不建議托運,實在要托運的話應該聲明價值。”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旅客只有事先聲明他的行李價值,且向承運人交納“聲明價值附加費”后,行李發生損失,航空公司才會按聲明價值賠償。

  但廣東(深圳)穗江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華認為,由民航主管部門制定賠償限額,且賠償數額就低不就高,顯然是不合適的,難掩護犢之嫌,有失公允,沒有充分考慮到乘客的合法權益。相關規定明顯違背了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且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效力值得商榷。

  “王鵬先生價值一萬多元的物品,航空公司只認賠400元,最多1000元,這顯然不合理,嚴重背離了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則。”李春華表示。

  江西財大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熊進光表示,目前航空賠損限額標準過低,消費者行業協會應該督促相關部門作出相應的調整,建議結合當前物價水平和收入水平,制定一個合理的賠償標準。

  對于航空賠損限額問題,北京律師協會航空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律師也已關注多時。參與過多起空難索賠案件的他,曾呼吁國家廢止航空賠損限額。

  張起淮在接受采訪時稱,關注航空賠損限額問題,呼吁國家廢止這一規定,也正是緣于實踐中發現空難傷亡、行李丟損賠償的數額低。

  張起淮建議,民航部門重新修訂或者直接廢除相關“規則和規定”,避免部門規章與國家法律相抵觸。  為此,2012年下半年,張起淮聯合楊立新、張新寶等8位法學專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立法議案,要求廢止航空賠損限額。

  這些專家認為,《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違背了立法法的相關規定。

  據了解,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2006年施行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正是經國務院批準由中國民航總局發布的。

  “立法法第8條規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其立法權限專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交通運輸中造成的旅客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應屬于民事基本制度,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表面上看,民用航空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符合上述規定,但從民用航空法第128條的內容來看,其實質是個授權條款(法條授權)。在立法法生效之前,這么做在形式上沒有問題,所制定的規定還是行政法規。但在立法法生效之后,再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28條制定相關規定就違背了立法法。”張起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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